2025年9月19日,国际知名户外品牌“始祖鸟”联合艺术家蔡国强在西藏江孜热龙地区的喜马拉雅山脉开展名为“升龙”的烟花表演活动。1050盆烟花在海拔5500米的山脊上炸响,形成一条“艺术长龙”,短短52秒的燃放,却引发了一场关于生态保护与商业活动边界的社会大讨论。这场以“艺术”为名的商业活动,不仅引发了公众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深切担忧,更暴露出一系列值得深究的法律问题。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有必要从专业角度剖析该事件中相关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带给我们的警示。
根据公开报道,始祖鸟品牌在喜马拉雅山脉地区策划并实施了一场大型烟花燃放表演,活动地点位于生态极度脆弱的青藏高原核心区域。尽管主办方声称活动已获得相关部门的备案许可,并使用了所谓的“环保材料”,但此举依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在生态敏感区进行此类活动,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所谓的“环保”能否真正抵消其对高原生态系统的潜在危害?
随着央视记者实地探访发现现场残留的紫铜丝、电线、塑料桶等燃放垃圾,以及山体被挖出的无数拳头大小的洞,日喀则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调查组赶赴现场核查,事件的焦点已从最初的“艺术与环保之争”,转向对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的严肃法律审视。
现场核查发现,烟花燃放区域山体海拔高达4670米至5020米,影响草地面积达30.06公顷。平整作业、人员踩踏及车辆碾压对土壤草毡层结构造成破坏,破坏面积达15.29亩。更为严重的是,事件产生的烟花残留物、塑料碎屑等清理不彻底,烟花燃放产生的瞬时强光与巨响对野生动物造成了短时惊扰。
事件发生后,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最初声称活动“手续合规”,而最终调查却揭示了更为复杂的事实——该烟花秀活动系江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未经集体研究批准同意实施,存在违规决策问题。
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存在请示报告制度不落实、执法监管不到位、依法履职不力等严重问题。这种“纸面审核”与“实地状况”之间的断层,暴露出环境监管可能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
首先,该活动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这一规定基于公共安全和生态保护的双重目的,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设定了明确禁止性规定。重点防火区包括山林、草原等易燃区域,无论燃放行为是否获得个别部门批准,都不得在此类区域进行。本案中,烟花燃放地植被特征属于高山草甸,依法应当认定为草原范畴。喜马拉雅山脉地区作为国家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其森林、草原资源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属于法定的重点防火区域。即使活动取得了所谓的“备案”,但备案程序本身若与上位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相冲突,其合法性仍存疑,“备案”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公安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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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这部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为青藏高原的生态保护设立了最为严格的制度屏障。作为针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特别法,该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和从重处罚原则。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破坏自然景观或者草原植被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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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青藏高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国家公园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生态破坏;
(二)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若尔盖等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
(三)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四)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五)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六)破坏自然景观或者草原植被;
(七)猎捕、采集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第三,活动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烟花燃放产生的巨大爆炸声和强烈闪光,会对雪豹、藏狐、鼠兔、高原鸟类等珍稀濒危或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造成严重惊扰,可能导致其产生急性应激反应、弃巢、逃窜消耗能量甚至死亡,构成对栖息地的“声光污染”和实质性破坏。
活动方声称通过“盐砖诱引”等方式驱离了小动物,但这种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疑。动物洞穴结构复杂,归巢天性难移,且爆炸和火焰可能直接摧毁其过冬储粮,间接导致其死亡。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保护法中关于“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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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自然保护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部法律侧重预防性和修复性责任,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若烟花燃放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此事件中,如果烟花燃放行为被证实造成了土壤污染、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或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检察机关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主办方承担:
· 清除污染费用:为减轻危害而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费用。
·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成本。
·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从损害发生到修复完成期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丧失导致的损失。
青藏高原生态系统极其脆弱,自我修复能力极低。烟花燃放产生的高温可能直接灼伤原生植被,其残留物(即便声称“环保”)在低温、缺氧环境下可能需数十年才能降解,对土壤、水源构成长期污染风险。若经评估认定造成生态破坏,按照高原地区高昂的生态修复成本(每平米植被修复费用可达数千元),即使影响范围仅百余平方米,相关赔偿和罚款总额也可能高达数百万元。
日喀则市已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依法追究北京蔡国强艺术工作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始祖鸟品牌作为此次活动的赞助商,也需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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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悬在生态破坏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本次事件中,尽管主办方声称使用环保材料降低了刑事风险,但考虑到燃放地点距离最近水体仅约30米,残留物可能含有重金属或化学物质,若后续监测确认导致土壤污染或水源污染,且破坏程度达到立案标准,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生态保护工作中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具体到此事件,关键在于审查审批部门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特别是对活动地点位于生态敏感区域是否有清醒认识,是否依法要求并审核了环评文件,是否存在为商业活动“开绿灯”而降低审批标准的情形。
刑事责任:如果调查证实,审批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与后续产生的生态破坏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面临刑事追究。
事件中“三级政府同意备案”的说法,将审批部门推向了舆论的中心。根据调查通报,江孜县多名干部被追责问责。这种监管责任的从严落实,彰显了我国守护生态屏障的坚定决心——生态底线前,无人享有“豁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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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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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次事件警示我们,在青藏高原这样的生态敏感区,任何活动都必须严守生态红线。在生态保护与艺术创作、商业开发的价值排序中,生态安全永远是无可争议的优先项。真正的艺术从不应建立在对美的毁灭之上,任何创作都需恪守生态伦理的底线。
始祖鸟事件,本质上是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商业活动时,忽视了“生态优先”这一根本原则,试图用“形式合规”(如备案)来替代“实质合规”(如严格环评和生态影响可控)。它给政府部门,所有企业,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
此次事件也反映出环境监管中可能存在的“纸面审核”与“实地状况”之间的断层。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监管停留在文书往来,而忽视当地的生态现实,那么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难以阻挡生态破坏的发生。
监管部门必须坚守审批底线,杜绝“特事特办”。在生态保护领域,不存在“法外之地”和“审批特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在敏感区域开展的活动进行最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查,确保审批权在阳光下运行,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雪域高原的纯净与壮美,是大自然馈赠给全人类的宝贵遗产,其脆弱的生态系统需要最严格的法治守护。法律的刚性约束,正是为了保护这份无可替代的生态福祉。始祖鸟烟花事件,是一次深刻的法律警示课:在生态红线面前,任何商业创意、艺术表达都必须止步。我们期待调查结果能廓清事实,明确责任,更期望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引以为戒,真正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法律的刚性约束,成为守护青藏高原万物生灵、千秋基业的坚实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