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还在为会员卡退费发愁?最高院新规来“撑腰”
李慧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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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场馆、餐饮店、教育培训等领域,预付式消费模式(如充值会员卡)已成为常见消费方式。然而,实践中该模式暴露出诸多问题,如部分经营者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消费者预付款无法退还;合同条款不合理,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责任;经营者随意变更服务内容、提高价格等,这些问题引发了大量纠纷。此前,我们栏目已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点击图片直达文章)。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专门颁布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清晰的裁判规则,至此,该领域的法律规则已臻于完善,为商家设定了明确界限,为消费者确定了具体权益,在这个不大不小的烦心事上,为广大人民群众减少了很多拉扯。该司法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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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中“退款不透明、跑路难追责、主体难认定、条款不公平”等核心问题,通过扩大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细化退款规则、严惩恶意行为、明确责任主体等措施,为审判实践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旨在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本次,我们将聚焦新规正式落地后的核心条款,为大家厘清消费者权利边界、经营者责任义务及维权路径,助力构建更透明有序的预付式消费环境。
若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导致消费者明显不便消费、未经消费者同意转移合同义务、未能提供承诺的不限次数服务,或消费者因健康等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还预付款本金,但已获得过商品或服务的除外。若合同对退款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约定的(如15天无理由退款),则按约定执行。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示例:消费者实付10000元,单次服务折前价400元,预付卡可享受单次服务8折优惠,消费者已享受5次服务,退款金额为10000元-400元×8折×5次=8400元。
②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示例:消费者实付10000元,经营者赠送2000元,单次服务价400元,消费者已享受5次服务,退款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元)×400元×5次=8333.3元。
(2)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商品或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当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当地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对于不限次数服务的,按照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对于合同解除前经营者已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从停止提供服务之日起计算。无论以何种方式计算退费金额,若合同对退费计算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1.经营者“卷款跑路”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若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约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举证责任倒置,破解“证据偏在”难题。实践中很多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往往都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并不掌握相关证据材料。鉴于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消费者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这一规则扭转了消费者“举证难”的弱势地位,倒逼经营者规范记录管理。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条款无效:排除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和退款请求权(如一经充值,概不退款)、限制消费者转卡(如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卡片遗失不补办、经营者有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权利、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或赔偿责任、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等。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借用资质”“挂名经营”导致消费者维权对象不明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名义订立合同的,即使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实践中连锁品牌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相互推诿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合同义务、事后追认合同,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的,被特许人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理,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合同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针对在商场内的经营者“跑路”后,出租者以不知情免责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租者未审查经营者资质,致使无资质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出租者需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转卡仅需通知经营者即可,但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约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的,消费者违反诚信原则,以转让债权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的除外。
该新规的落地,一方面使消费者明确知晓自身权利,增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信心;另一方面,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保障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有效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助力构建“放心消费、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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