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9日22时44分,安徽省德上高速公路某施工改道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涉事车辆系搭载NOA(Navigate on Autopilot)领航辅助驾驶系统的小米SU7标准版新能源轿车,该车以97km/h行驶速度撞击施工区域隔离墩后引发爆燃,导致车内三名女性乘员当场死亡。本次事故因涉及智能驾驶技术应用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多项议题,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本起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依据现行法律框架对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专业分析。
(一)L2级辅助驾驶下实际驾驶人始终是第一责任人。
(二)登记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得认定该车主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或特定过错行为。
(三)若事故鉴定证实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如智能驾驶系统功能局限性、车门解锁冗余不足、电池防护不足等),则小米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小米如果过度宣传智能辅助驾驶,则可能构成误导性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触发惩罚性赔偿。
(四)若道路管理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或改道设计违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首先,在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员作为机动车实际控制主体,在启用L2级辅助驾驶系统时仍负有持续性安全注意义务。依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技术标准,L2级系统属"组合驾驶辅助"范畴,其技术本质系"环境感知+执行辅助"功能组合,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动驾驶系统。驾驶人仍然是驾驶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驾驶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本案发生于夜间高速施工路段,驾驶人本应预见复杂路况风险并提高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通常认定“辅助驾驶≠自动驾驶”,驾驶人未及时提高注意义务并有效干预系统预警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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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驾驶人与登记车主并非同一人。若查明驾驶人通过借用账号规避小米培训考试程序,在未掌握智驾系统操作规范及局限性情况下使用,可能构成"明知系统操作风险而放任危险发生"的过错。特别在系统已发出接管提示后,驾驶者未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可能构成过失致损而需对事故承担责任。
驾驶人冒用他人账号行为直接违反《小米智驾用户协议》中"账号禁止出借"条款,该条款经合理提示应属有效。若在此次事故中查明驾驶人有此类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其在民事赔偿中承担更重责任。
制动避险不足:数据显示制动踏板开度仅38%,L2级辅助驾驶要求驾驶员全程监控,未充分制动可能构成重大过失,直接导致碰撞时速维持在97km/h;
疲劳驾驶嫌疑:事发前10分钟内系统曾多次发出警告,暗示驾驶人可能处于分心或疲劳状态,驾驶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严重超速行为:事发路段因施工限速40km/h,实际碰撞速度远超出规定值,构成直接违法事实。
基于既往判例,驾驶人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若通过技术鉴定证实以下情形,驾驶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可能减轻:
接管时间是否不足:当前争议焦点在于小米NOA系统预留的接管时间是否满足安全需求。但需明确,根据SAE J3016《标准道路机动车驾驶自动化系统分类与定义》标准,L2系统以"驾驶员持续监控驾驶环境"为基本前提,其责任主体始终是人类驾驶员,因此现行法律法规通常不对此类系统设置强制接管时间标准。这种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在于,辅助驾驶系统不应让驾驶者产生脱离监管责任的依赖性。
系统是否存在误导干预:通过提取涉事车辆EDR(车载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原始数据,委托国家级智能驾驶技术检测机构对系统干预时序进行解码分析,重点核查人机交互记录、传感器信号阈值来确定系统是否存在误导干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原则上不直接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但若所有人、管理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或特定过错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以下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明知或应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仍交付使用、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或存在饮酒等禁止驾驶情形、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等,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将产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进而判令其就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中,登记车主与实际驾驶人并非同一人,判断登记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得认定该车主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特定过错行为。登记车主虽不存在司法解释所列明的上述具体情形,但由于涉事车辆属于搭载智能辅助驾驶系统的电动车,登记车主需要履行的义务比传统油车车主更多。登记车主的下列行为可能属于司法解释兜底条款所包含的特定过错情形:
小米车辆交与他人使用须知中规定,智能辅助驾驶功能权限绑定用户账号,当车辆需交给他人使用时,需退出账号。车主作为账号实际控制人,若存在出借、共享账号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合理管理及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面临一定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定车主有义务确保实际驾驶人接受智能驾驶系统培训。车主若未核实使用者资质并接受智能驾驶系统培训即出借账号,可能被判定存在重大过失。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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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若事故鉴定证实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如智能驾驶系统功能局限性、车门解锁冗余不足、电池防护不足),则小米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NOA(领航辅助驾驶)状态,检测到施工路障后触发减速提醒,但驾驶员接管后数秒后即发生碰撞,反应时间过短,此种系统设计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符合人类正常反应的生理特征呢?
AEB(自动紧急制动)未触发:小米官方承认AEB功能不响应锥桶、水马等障碍物,而事发路段恰因施工放置了此类路障,可能暴露系统设计局限。
依据发布于2024年12月31日的新国标《乘用车后碰撞安全要求(GB 20072-2024)》(2026年7月1日即将实施),若司法鉴定证实车辆未满足关于碰撞后车门自动解锁的要求,后续车企可能需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承担一定的产品责任,赔偿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失。但该要求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本次发生的事故,需经有关机关认定后确定责任。
小米手册虽提及机械解锁方式,但是在极端碰撞场景下,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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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后碰撞安全要求(GB 20072-2024)》(2026年7月1日即将实施)
5.7 碰撞试验后,车门应处于解锁状态。如果车辆装备了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系统,车门应在碰撞前锁止,且在试验后处于解锁状态。
5.8碰撞试验后,对于每排座位的车门(若有门),至少应有一个车门在不使用工具时能从外部打开,使乘员能正常进出;如果没有车门,在不使用工具移动座椅或改变座椅靠背位置的情况下,应使所有乘员能够撤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次事故中,车辆碰撞后迅速爆燃,推测因电池包被水泥桩穿刺导致热失控,根据《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0),当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时,电池系统应确保至少5分钟内不起火、不爆炸,为乘员留出必要的逃生时间。若实际检测显示热失控防护时间明显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如有效防护时间不足5分钟),则可能触发《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认定要件,生产者除需承担产品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风险。此次事故暂未披露小米汽车电池防护设计是否达到行业标准,需等后续的事故鉴定确定小米汽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撞击后迅速爆燃导致人员无法逃生,反映出动力电池热失控防护的致命缺陷。而新国标GB38031-2025(2026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核心要求,正是将“不起火、不爆炸”从推荐性技术目标升级为强制性标准,并规定热失控触发后2小时内电池系统不得起火爆炸,且乘员舱无烟气侵入。若未来类似事故发生于新规实施后,车企可能因未满足“绝对安全”要求直接构成产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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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0)
5.2.2电池包或系统按照8.2.2进行机械冲击试验,应无泄漏、外壳破裂、起火或爆炸现象。试验后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Ω/V。
5.2.3电池包或系统按照8.2.3进行模拟碰撞试验,应无泄漏、外壳破裂、起火或爆炸现象。试验后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Ω/V。
5.2.7 电池包或系统按照8.2.7进行热稳定性试验,镍氢电池包或系统除外。包括:
a)按照8.2.7.1进行外部火烧试验,应不爆炸;
b) 按照 8.2.7.2进行热扩散乘员保护分析和验证。电池包或系统在由于单个电池热失控引起热扩散、进而导致乘员舱发生危险之前5min,应提供一个热事件报警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许多新能源车企为了在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吸引消费者关注,大力宣传“0接管”、“遥遥领先”、“车位到车位”等概念,这类名词被大力宣传,会不会让众多消费者混淆了“无人驾驶”和“辅助驾驶”的概念,误以为在驾驶过程中可以完全放手让智驾系统开车?
车企的宣传告知充分性将可能影响事故责任的划分。小米是否存在过度宣传智能辅助驾驶,例如宣传在高速领航辅助(NOA)中可以进行施工避让,但未充分告知NOA和AEB的功能限制(道路施工分为临时施工和计划施工,计划施工一般都会统一在路网进行标记,提示智驾更换路线。但临时施工信息却不一定上传,如NOA只能对计划施工进行避让,无法对临时施工进行避让;AEB无法响应锥桶等),则有可能构成误导性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对于风险场景覆盖度,小米需证明已明确告知NOA系统在各场景的局限性,否则将可能触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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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之规定,进行高速公路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且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10km。若道路管理方在该次施工过程中,违反《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或改道设计违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施工方若能证明其已严格遵循《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国家标准,例如提供完整的施工备案记录、现场警示标志照片及监理验收文件,可主张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从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施工方的责任核心在于是否充分履行了道路施工的警示与安全保障义务。目前事故调查尚未结束,具体责任比例需结合交警部门的技术鉴定(如现场标志设置合规性、施工方案审查记录)及司法裁判最终确定。此次事故亦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敲响警钟,凸显了规范施工流程与强化第三方监管的必要性。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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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6.1.2养护作业控制区两侧应差异化布设安全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八车道及以上公路,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尚应增设限速标志。
2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6.1.4 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10k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事件最终责任认定需以交警事故报告、技术鉴定结论为准,但本案已凸显智能驾驶时代车企安全承诺与生命权保障的深刻矛盾。智能驾驶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出行图景,我们呼吁社会各界携手构建"技术-法律-伦理"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这不仅是技术演进中的法治命题,更是数字文明时代的伦理抉择。让我们以更前瞻的立法智慧穿越技术迷雾,以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守护每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权。当科技创新与人文关怀在制度框架内深度交融,方能让智能驾驶真正驶向安全、可信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