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官方微博通报:
近日,接群众举报,在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后,有网民在微博平台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信息。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抓获。经查,该人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将贺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案例频频出现,为何有的案件只需赔礼道歉,有的案件会被行政处罚,有的案件会被起诉判刑?三种处理有何不同?法律依据在哪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因此,一般侮辱、诽谤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公然侮辱、诽谤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本次事件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直接对贺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即认定贺某某达到了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之情形。
贺某某是否因为造谣、诽谤的对象是奥运冠军而被“升格”处理?普通人被侮辱、诽谤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9.10生效)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贺某某并非因侮辱、诽谤“奥运冠军”就被“升格”处理,而只是因为侮辱诽谤对象作为“奥运冠军”的热度,让其迅速达到了被刑事立案的“起刑点”。
通俗讲,没有达到刑事“情节严重”的标准,一律只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民事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不仅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行为;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如:误听某干部违法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举报,后被查实为捏造事实的,举报人不构成刑事犯罪。)
民事侵权针对的对象不仅仅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针对的对象有且只有自然人。如:散布虚假消息、诽谤某公司质量不合格,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将不构成此罪-侮辱、诽谤罪,而构成彼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公安机关直接对贺某某
采取刑事拘留,是否有“升格”
处理之嫌?
通俗讲,刑事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犯罪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
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等;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二款:“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涉嫌侮辱罪、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即由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
那么贺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标准?
《解释》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同时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2023.9.20生效)对该标准做了进一步释明:
12.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13.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具体到本案中,笔者认为,贺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作为公诉案件立案的标准,并非因其侮辱、诽谤的对象是奥运冠军就被法律特别保护,而是其恶意评论所引发的关注度已经达到重大社会事件的水平,其言语之卑劣已严重伤害到普通大众的道德情感,其评论背后的出发点也与国家所倡导的体育领域去“饭圈化”精神严重违背。贺某某行为也明显超出了对公众人物合理批评的范围,其发布的不实信息和侮辱性言论已经对运动员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伤害,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侮辱诽谤普通人达到严重程度的,也将转为公诉案件。如2021年杭州女子被快递小哥造谣,同样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该案同样在网络引起了重大讨论,从个人事件发酵为社会性事件。
“网络是个虚拟世界”,但由于人们的生活、社交大量通过网络实现,随着网络实名化等规定的落地,网络早已超越了虚拟属性,而变为现实的延伸。陈旧的“虚拟世界”观念让很多人产生了在网络世界拥有随意的“言论自由”的错觉。
同时,以往不乏很多在网上诽谤侮辱公众人物、明星、烈士等等的案例,似乎结果多数是赔礼道歉,偶尔赔钱,更加深了在网络世界可以胡言乱语的误解。
此次贺某某被刑事拘留不仅是对其个人的惩罚,更是向大众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需有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