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央行、外汇局、网信办等八部门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同日对Tiger Brokers (NZ) Limited(以下简称老虎)、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途)、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在境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其中富途证券拟被罚没合计18.5亿元,创始人李华个人罚款125万元;老虎证券拟被罚没4.112亿元,CEO巫天华个人罚款125万元。
处罚信息披露后,案涉主体美股盘前交易大幅下挫,资本市场对此反应强烈。本次开出的大额罚单,刷新了国内针对非法跨境网络券商的处罚纪录。伴随专项整治落地、头部机构被依法追责、存量业务步入规范清退阶段,业内一致认为,无资质开展跨境证券业务的粗放发展模式已然落幕。
本次重磅处罚并非监管部门的突然亮剑,而是历时几年、循序渐进、闭环治理的必然结果,监管逻辑始终清晰且坚定。
自2021年11月起,证监会已首次约谈富途、老虎核心高管,明确指出其面向境内用户开展跨境证券业务不符合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其全面自查整改、规范经营。2022年2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监管通报,明确将相关机构境内揽客、开户、交易服务等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提出 "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 的核心整治原则:一是依法取缔增量非法业务活动。禁止招揽境内投资者及发展境内新客户、开立新账户;二是妥善处理存量业务。为维护市场平稳,允许存量境内投资者继续通过原境外机构开展交易,但禁止境外机构接受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的增量资金转入此类投资者账户。
2023年1月13日,《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发布,通过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开展营销、开户等活动按《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从制度层面补齐监管短板。2023年5月,富途、老虎同步下架境内应用商店 APP,全面切断境内公开引流渠道,仅保留存量用户正常交易权限。
2025年,监管持续加码细化合规标准,进一步收紧开户审核门槛,全面封堵灰色开户通道。监管明确要求,内地自然人开立境外证券账户必须核验真实有效的境外居留、境外工作资质证明,彻底关闭无境外合法居留资质的内地居民新开账户通道,从源头杜绝增量违规业务。
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富途内地有资产客户数占比已降至 13%,老虎证券内地客户资产占比约为10%。2026年5月22 日,八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整治方案,监管正式由 “规范整改” 迈入 “清退处置” 阶段,对富途、老虎、长桥等头部跨境券商同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实施顶格追责、有序清退存量违规业务,标志着无牌互联网跨境券商野蛮生长时代彻底落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直接或者通过其关联机构、合作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外证券交易服务的营销、开户等活动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第二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款规定提供证券融资融券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证监会本次披露的违法事实与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富途、老虎、长桥证券被查处的核心原因,在于其同时违反证券、基金、期货三大领域的专营监管规则,构成多项独立、叠加的非法金融经营行为,也是监管最终作出巨额顶格处罚的事实基础。
(一)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金融牌照属地原则的刚性适用
我国金融行业实行特许经营、持牌经营的严格监管体制,任何证券经营行为均需取得境内监管核准资质。
金融牌照具备严格的属地效力,境外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资质,不当然取得中国大陆境内的经营资格。鉴于香港施行与内地不同的法律体系,本案中,涉案机构虽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但该牌照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不具有跨法域的法律效力。
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涉案机构长期通过境内应用程序、官方公众号、网络推广等境内渠道,面向内地投资者招揽开户,在境内处理交易指令,提供客户服务,并依托境外交易系统完成交易撮合,持续赚取交易佣金、融资利息等经营性收益。
这种 “境内获客引流、境外交易交割” 的商业模式,本质是刻意规避内地持牌经营监管要求,变相在我国境内开展证券经纪活动,完全符合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违法构成要件。
针对这类无证经营证券业务的违法行为,监管本次采取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整体处罚标准处于法定一至十倍罚款区间的从严档位,与涉案机构长期、大规模的违法情节相匹配,裁量标准合法公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融资融券;
(六)证券做市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在无证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之外,涉案跨境机构还存在擅自经营基金销售业务的违法情形。根据证监会官方调查认定结论,富途在未取得我国境内公募基金销售经营资质的前提下,依托自身运营平台,持续面向境内普通投资者推介、售卖境外公募基金产品,并通过该项业务持续获取销售服务报酬及尾随佣金等经营性收益。
我国公募基金服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备案管理制度,并非市场化自由经营业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凡是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投资顾问等基金配套服务的经营主体,均需依法向证券监管部门完成注册或备案程序,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性活动。
针对擅自从事基金销售的违规行为,监管机关本次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罚则予以规制: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结合本次案件事实,涉案机构未经境内监管准入许可,面向境内公众常态化开展境外基金推介与销售经营,完全契合法定违法构成要件,属于本次监管认定多领域违法叠加、依法从严处置的重要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第九十七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除证券、基金领域的违规行为外,涉案机构同样未取得我国境内期货经营相关许可资质,却长期面向境内用户开放境外期货、美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通道,提供交易撮合、风控配套等服务,并以此收取交易佣金,该行为同样触碰了期货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管红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市场主体想要设立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期货相关业务,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经营。
对于此类无证开展期货业务的违法行为,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了处罚方式: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全案来看,涉案主体同时实施了非法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三项违法行为,监管部门结合违法事实与情节, "数罪并罚",处理方式完全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零容忍" 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
(二)期货交易咨询;
(三)期货做市交易;
(四)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相关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前述证券、基金、期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外,富途等相关主体的经营活动还触及我国外汇管理的监管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我国对资本项目实施严格外汇管制,境内个人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仅限用于旅游、留学等经常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境外证券投资等资本项目交易。但上述机构默许甚至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分拆购汇、第三方支付通道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规避外汇监管。
本次监管惩戒由证监会牵头开展,处罚依据集中于证券、基金、期货专项法律规范。涉案平台协助资金违规跨境流转的行为,已被纳入本次联合整治范畴,涉嫌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现阶段外汇管理部门尚未出具正式处罚文书,但其依法享有独立执法权限,可针对外汇违规问题另行立案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在本次跨境券商专项整治工作中,监管机关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关停全部存量业务,而是设置两年集中整治缓冲期,充分体现了柔性监管、审慎执法、兼顾公共监管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涉案跨境平台仍有大量境内存量投资者与交易资产,若监管直接强制平仓、全域关停账户,不仅会无端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益,还极易引发境外资本市场波动,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与审慎监管、稳市场、保民生的治理初衷相悖。
据此,八部门联合发布的整治方案明确设置两年合规清理过渡期,确立只出不进、只卖不买的核心处置规则:过渡期内,存量投资者可正常单向卖出持仓资产、划转转出账户资金,不得新增入金、新开交易仓位。监管部门亦明确表态,本次整治工作不影响投资者合法财产安全,不冻结账户、不强制平仓、不注销存量账户,最大限度保障普通投资者的自主处置权与财产权益。
待两年集中整治期届满后,涉案境外机构需全面关停境内运营渠道,彻底下架境内交易软件、关停配套网站及服务器,全面终止面向境内投资者的所有非法交易及配套服务,最终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体整治目标,兼顾监管合规性、执法合理性与市场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针对本次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专项整治,监管部门明确了存量投资者资产处置的规范化路径。在合规处置个人持仓资产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清晰界定自身合法权益边界,并对应匹配相应的合法维权途径。
如前所述,从投资者权益保障层面,监管已明确,本次整治工作不会对存量投资者的账户资产安全造成负面影响,涉案平台不得擅自冻结用户交易账户、截留或挪用投资者股票、基金持仓及账户资金,全面保障投资者固有财产权益不受整治行为侵害。两年过渡期内,所有存量投资者仅可对原有持仓资产进行卖出操作、自主转出账户内剩余资金。
为满足投资者境外资产配置的合理需求,监管部门明确了三类法定合规境外投资渠道,替代原有非法跨境交易路径。其一,港股通依托境内交易结算体系实现资金闭环流转,无需个人换汇,合规性与安全性最高,是境内投资者配置港股的首选渠道;其二,QDII基金由持牌金融机构专业运作管理,风控体系完善,适配缺乏境外市场投资经验、追求稳健配置的普通投资者;其三,跨境理财通为区域性合规渠道,仅对粤港澳大湾区符合资格居民开放,可合规开展跨境理财投资。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无效过错分担规则、欺诈行为撤销等相关法律规则,本次存量投资者的民事维权可严格区分为两种情形:
若投资者在开户、交易前,明知涉案平台未取得内地合法经营资质,仍主动自主注册账户、开展跨境投资交易,其对交易风险、行为违法性具备预判能力。基于民事过错自担原则,投资盈亏均由个人自行承担。监管亦明确,投资者通过非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产生的纠纷,无法获得境内法律的全面兜底保障。
若涉案平台在境内营销推广、客户引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刻意隐瞒自身无内地经营资质的核心事实,甚至虚构 “持有境内监管牌照、受内地官方监管” 等误导性内容,致使投资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开户交易、支付佣金及服务费用,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相对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涉案民事行为,并可依法要求平台返还已收取的交易佣金、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富途、老虎等跨境金融平台行政处罚案,系我国跨境金融监管领域具有标杆意义的典型案例,清晰确立我国跨境金融监管的核心底线规则,对所有跨境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具有重大指引价值。
境外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任何金融相关业务,必须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经营牌照或核准文件。严禁以境外牌照替代境内资质,严禁通过 “境内获客、境外交易” 等变相模式规避监管,确保所有境内业务均在合法持牌框架内开展。
明确划分境内外业务边界,建立覆盖营销宣传、客户引流、开户审核、交易执行、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全业务环节的合规管理机制。强化穿透式合规审查,确保任一业务环节均不触碰境内监管红线,杜绝任何形式的变相境内展业行为。
建立常态化合规自查机制,定期排查境内营销、获客、展业等环节存在的合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主动纠偏。若收到监管问询或调查通知,应积极配合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争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处理空间。
当前我国跨境金融监管呈现持续趋严、常态化整治、规则精细化的发展态势。跨境金融机构应建立专业政策跟踪团队,实时关注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监管文件、执法案例及政策解读,及时调整业务模式与合规策略,确保经营活动与监管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本次大额行政处罚的落地,不只是针对几家市场主体的惩戒,更是监管层面对整个跨境金融领域进行行业梳理、重构市场秩序的重要信号。本次监管行动明确划定了跨境证券业务的合规边界,意味着以往依靠规避监管、游走规则灰色地带的粗放发展模式正式退出市场。
在此也提醒广大境内投资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务必通过港股通、QDII 基金、跨境理财通等官方认可的正规渠道配置境外资产,切实保障自身资金与持仓安全。对于各类跨境金融经营主体而言,合规是经营发展的前提与红线,任何规避监管、违规展业的行为,都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追责与经济损失。放眼长远,国内跨境金融监管将持续细化、日趋严格,市场主体唯有坚守合规底线、依法稳健经营,才能实现长久良性发展。
留法学习生活六年,精通法语,能熟练运用法语作为工作语言。获得法语DALF文凭(法语高级水平证书属国家级法语文凭)和CATTI 证书。曾在出口到毛里塔尼亚的登陆舰项目中担任海军参谋部技术主管的法语翻译,并曾在武汉工程大学任职,多次担任法国各大高校领导翻译并负责中法合作办学项目。具有扎实的法学及金融、财会功底。多次同团队律师一起处理婚姻家事类纠纷复杂案件,并且为企业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普法工作。
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公司法律顾问等其它民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