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中,夫妻一方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给第三者送钱送物的现象常见;实际上,反向赠与的情形也不少见,即第三者给夫妻一方送钱送物。当关系破裂时,往往因此产生经济纠纷,要求对方(或双方)返还。那么,这种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在本文中,我们将出轨方称为“过错配偶”,将其配偶称为“无过错配偶方”。第一类案件中,无过错配偶方往往主张其配偶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财产,只要证据充足,法院基本都会支持。
第二类案件中,第三者主张夫妻双方返还,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婚外情违法性认定:《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外情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错配偶方还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因此,过错配偶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
共同财产处分权限制: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可知,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或未经配偶同意的单方赠与行为侵犯了无过错配偶方作为财产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此时,因婚外情取得的财产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无过错配偶方可主张全额返还,包括现金、实物及财产性利益(如奢侈品、房产首付款、车辆等)。
第三者主张归还一半金额的,往往不会得到支持,需要全部返还,原因为:大多数夫妻之间并不存在“分别财产制”,婚内所得财产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此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应恢复至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状态。
返还范围的精细化裁量:部分法院可能区分“共同消费”与“无偿赠与”,若转账用于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如房租、餐饮等),部分金额可能被扣除;但大额资产(如房产、车辆、大额转账等)通常需要全额返还。
证据链的构建:无过错配偶方诉讼前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以下三点:①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工资流水、产权证明等);②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如聊天记录、亲密照片,视频等);③赠与事实(转账凭证、购物记录等)。若无过错配偶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形成证据链,可能会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
第三者往往抗辩,其与出轨配偶一方有其他经济关系、该钱物是基于经济关系产生,而非基于情人关系而赠与;或者对方隐瞒了已婚身份,自己并不知情。
第一种抗辩是否定送钱送物行为的赠与性质,而主张该行为属于经济往来、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如投资、借款等)。赠与行为是单向的、无偿的,而经济往来是双向的、有对价、且背后有真实交易的。法院会分别审查双方的证据,最终认定该行为属于单向赠与,还是正常交易环节。
第二种抗辩,是第三者主张自己不知情、构成善意取得。但司法实践中“善意”的证明难度较高。首先第三者需要证明自己自始至终不知道对方的已婚身份;其次,需要第三者已支付合理对价,如存在双方互相赠与,且赠与的金额、花费的费用基本对等。因此,这种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也有少量反向赠与后、第三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双方返还财产的案例,然而,基于婚外情的非法性,建立在非法行为基础上的赠与返还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1、有的是为维护关系而赠与,维系不成、结婚无望,愤而起诉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此类赠与,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鉴于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婚姻稳定与家庭和睦,不属于法定的附义务赠与,第三者对案涉款项无权主张返还。
2、有的是第三者与婚内过错配偶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据、投资合作、劳务合同、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借款、投资款、劳务报酬、赠与等。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会通过审查相关的书面协议、履约证据(如借款转账记录、投资协议、服务记录等),以及无过错配偶方提供的婚外情证据等,审查交易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而恶意串通、虚构的行为往往无法通过法律审查,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甚至可能因此而构成虚假诉讼,引发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基于婚外情关系而产生的赠与,于得到财物的第三者而言,是不当得利,“得到”不受法律保护;于给出财物的第三者而言,其目的非法,“给予”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机关通过判决书对婚外赠与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以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强化了婚姻制度的规范效力,彰显司法权在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中的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