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14时许,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悦府二期一栋发生起火爆炸事故。事发后,消防、急救等部门迅速响应,各方正积极处理后续事宜。根据通报,截至11日18时,明火已扑灭,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目前爆炸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查明中。
依据网络资料,初步调查指向燃气爆炸为起火原因,属于燃气安全事故。从法律角度分析,可以判定该事故为侵权责任事故。一般而言,燃气爆炸的侵权责任主体常见有: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燃气经营者或燃气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小区开发商及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自己的义务范围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件简介:原告赵某杰系503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钮某兰系404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自2019年12月开始,因宁波市鄞州区贺丞路235弄6号单元楼道内出现燃气味,该楼多位住户向供气方被告兴光燃气公司反映,被告兴光燃气公司派员上门逐户检查后,认为是热水器烟道废气所致,但因未联系上被告钮某兰,故未进入404室查看。2020年3月,该楼道内仍然存有大量燃气味,该楼住户再次向被告兴光燃气公司反映,被告兴光燃气公司再次检查认为系201、202室热水器烟道朝楼道排放所致。2020年3月14日19时左右,404室房屋发生天然气爆燃并起火的事故发生后,燃气热力中心组织燃气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出具《勘察意见》,事故原因分析: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破损,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遇厨房内火源(不排除由厨房内电器引起),发生爆燃并造成火灾。
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钮某兰、兴光燃气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各方的责任比例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酌情认定由被告钮某兰承担本次事故55%的责任,被告兴光燃气公司承担本次事故45%的责任。理由为:
1.破损的燃气软管处于应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范围内,被告钮某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管道燃气使用者,未能注意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燃气软管,致天然气泄漏,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2.燃气公司作为燃气提供企业,对用户的使用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在物业公司留存有被告钮某兰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被告兴光燃气公司在向被告钮某兰涉案房屋长达十多年的供气过程中从未入户进行安检,未穷尽一切联系方式了解住户实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从上述类案的裁判规则可以看出,此类侵权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与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应主体的义务范围有直接关系。具体到本次悲剧事件而言,根据尚不明确的事故原因、及深圳市相关规定初步分析如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存在私自改造燃气设施、未及时报修安全隐患、拒绝接受燃气设备安全检查或违规使用燃气器具的,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者负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应改进技术、提高服务,定期安全巡检等,尽可能地降低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尤其在接到报修的情况下,应检查显性问题,并重视燃气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若是燃气经营者或燃气施工单位供应的燃气质量不合格、设施安装维护不当或抢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则由燃气经营者或燃气施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另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协助。因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企业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因用户原因逾期仍未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
作为易燃、易爆的特种行业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是燃气公司的义务。经了解,该事故起火点附近住宅处于长期无人居住状态,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燃气公司没有强制进入房屋检查的权利。但根据前述判例可知,对于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燃气公司在无法定期入户检查时,应该提高警觉,穷尽一切方法联系到燃气用户预约检查,必要时应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避免悲剧发生。若燃气公司对用户的使用安全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则可能存在过错,需对损失承担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深圳市《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使用燃气的集体用户、各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掌握本辖区内燃气管道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及用户燃气设施的巡视和监控,燃气用户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护的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接受燃气经营单位的相关技术指导。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通报给燃气公司。如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应及时维护小区的安全秩序。如果物业公司存在事前未尽到通知义务、未完成安全检查或者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力、安全管理不善等情况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发生后,具体责任的划分需结合事故调查结果来确定。受损失的业主应注意收集事故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以便后期依据《民法典》和相关法规,通过诉讼或协商途径主张赔偿。
德国飞机涡轮机的发明者帕布斯·海恩曾提出一个在航空界关于飞行安全的法则,即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海恩法则强调:每一起严重事故都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由一系列轻微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逐渐积累而成的。
海恩法则提醒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忽视安全问题和潜在风险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各方应防患于未然,积极关注和重视可能导致事故的先兆和隐患,尽量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深圳湾悦府燃气爆炸事故无疑就是这样一场惨痛的教训,高层建筑的安全管理、物业公司的责任、燃气公司及其维修单位的义务,都在此次事件中得到了暴露,值得全社会警惕。因为,法律只能划分责任、部分地填补损失,却无法让生命重来,无法让健康重来,无法让遭受重创的精神获得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