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大讲堂丨MCN机构法律专题之违约金的酌定——以网络主播为视角
尹郑宁佳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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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新一期的维思德大讲堂如期而至。本次讲座,我所李玄律师以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常见的违约纠纷为出发点,结合自己近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与心得,深入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关于主播违约后违约金酌定减少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直播作为目前新兴的行业,发展为社会中备受瞩目的娱乐形式,具有巨大的收益前景,甚至很多律师都陆续进军直播行业,以网络主播的身份开展直播,在线解答法律问题,接受委托办理案件。
在此背景之下,主播一般都会与直播公会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但此类合作协议一般都会约定畸高的违约金数额,那么当违约事由发生后,法院能否在如此畸高的违约金基础上判令酌定减少?
李玄律师详细讲述了主播方、直播平台和MCN机构三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结合实务经验,分析了此类案件主播作为委托方的客户群体,具有年龄小、收入高、开销大、情商高、专业能力强、法律意识较淡、衍生案件多等特点,强调这种新兴行业的法律服务,某种程度上行业专业性比法律专业性更重要。律师应当对网络直播这一行业内的专业术语、提成规则以及行业习惯有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够极大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感。
李律师介绍了直播行业内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的不同合同类型,通过详细介绍格式条款、合作期限、权利义务、直播账号所有权归属等多个合同条款注意事项,深入剖析了签订《合作协议》时需注意的基本要点。
李律师指出,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MCN机构在合作中约定畸高的违约金已成为行业惯例,因此违约金是否应予司法酌减及酌减幅度是此类案件中的最大争议焦点。一方面,主播主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远远高于其获得的实际报酬或收益,法院应予大幅酌减;另一方面,MCN机构认为自身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时间成本,对主播进行商业运作以提高知名度,其预期盈利远远高于违约金。故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确定违约金的依据,不仅要考虑合同约定,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总结起来有八个方面,包括(1)合同剩余履行期限;(2)实际损失;(3)预期损失;(4)预期收益;(5)合同履行期内获得的收益;(6)主播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7)各方过错;(8)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此外,通过对比不同地区裁判者的裁判思路,李律师指出,不同地区的法院或仲裁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违约金酌定因素的认定,也能够体现出该地区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态势,以及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水平。
本次讲座尾声,李律师还结合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办案经验,为大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诉讼策略,内容丰富充实,“干货”满满,生动有趣,实务性强,加深了本所律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了解,令人印象深刻,收获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