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的被告人周某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该裁判结果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高空抛物--这个长久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的关注。高空抛物者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何高空抛物的周某会被判处最严厉的刑罚?若无法确认具体行为人时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的被告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6天时间内,周某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砸中楼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摊主,致1死1伤。
该案被告人周某清楚地知道公寓楼下人流量很大,有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并且在6天内分十几次从高空抛掷物品,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了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认为周某犯罪动机、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且周某在到案后、庭审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歉意和悔意,建议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判处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4万余元。
该案较为典型,死刑判决一方面表明了立法和司法的态度,对于罪大恶极的行为绝不姑息;另一方面也对心存侥幸、轻率冲动之人进行了警示。
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案件中“高空”的标准通常在二层及以上或2米以上。若将一颗30g的鸡蛋从18楼抛下就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一个空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一颗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可见高空抛物哪怕只是扔个小东西,也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损害都可能会面临如下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42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该立法倾向表明高空抛物即使未造成他人损害,对于情节轻微的也将会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高空抛物若造成他人损害时,抛物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则会出现“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形,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同时,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构成其他犯罪的,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抛掷物品数量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造成一定损害等。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人周某,就是以高空抛物的方式,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周某被判处死刑,是结合他的主观犯意、客观行为、犯罪后果、以及悔过态度四方面,综合考察后依法作出的判决,罚当其罪。
总之,高空抛物行为若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符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涉及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无法确认抛物者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一直是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民法典》第1154条明确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以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其中“建筑物使用人”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可能加害”可以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科技手段进行区分,比如一楼的住户显然不能属于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实践中,若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如下事项,通常情况下可以免责: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等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①是否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尽到日常管理职责;②是否对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对危险区域尽到警示义务;③是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可能发生该类事件的区域内(如曾经发生过高空抛物的区域)安装必要的监管设备,并对公共区域的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④是否在危险行为事件发生后及时施救,避免损失不断扩大等。
轻轻的一抛既害人又害己,切不可因物小而随意丢弃,更不可为泄愤而故意抛掷,否则,轻则被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则面临刑事处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应当做好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性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安装能够清晰记录高空抛物轨迹的摄像设备,以便查明直接侵权人,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让我们携手坚决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