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的暑假到了,熊孩子们放飞的季节来了。很多父母没有时间精力管娃,于是只能被迫给予他们很大的自由。而很多百无禁忌的熊孩子,就趁机偷偷往游戏里充值很多钱,父母发现后,往往是非常震怒却又无可奈何,他们只想知道,这钱能不能要回来?
从法理上说,父母可以要求返还。《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是有权向游戏平台主张要回这笔钱的。因为,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的游戏充值不具有法律效力,需经父母或监护人代理、同意,否则可以要求退款;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充值的游戏金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水平、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不相匹配的,且未得到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及追认的,则家长或监护人可请求退款。
目前,国内大多游戏平台方响应国家要求建立了“未成年人守护”机制,其中便纳入了“未成年人退款”板块,按照平台方指引提交有关资料(主要涉及实名注册身份证姓名、未成年人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未成年人出生证、游戏类型、游戏昵称、游戏账号等)即可。只是退款比例可能会因为游戏运营方和收款平台方的内部约定而受到限制。
但仍然有一部分案例,父母对平台方提出的退款方案有异议,双方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时,诉讼就成为了最后的救济途径。通过梳理过往的案例,笔者发现以下几个问题是相关案例的争议焦点:
用户往游戏账号充值,就与网络游戏平台订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网络游戏实名制下,游戏账号往往是父母实名认证的,而实际充值和玩游戏的却是未成年人。那么,网络服务合同主体究竟是父母,还是未成年人?
这个关键问题,决定了是否需要“返还”充值,也是一些退费申请驳回的主要原因。
父母往往主张,这是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时候偷偷充的,我们也不知道他是怎么知道密码的。但对于网络游戏公司来说,其管理系统显示的注册用户一般是成年人。在这种情形下,如何证明,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而不是父母完成的?
司法实践中,父母需要提供很多证据,来证明实际是熊孩子充值、玩游戏。如,充值时间是父母正在工作的时间还是休息时间?游戏界面、游戏聊天记录,是更符合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特点?
这些证据往往是比较琐碎的,而法庭往往会结合父母的年龄、职业、文化水平,以及未成年人对事件细节的解释、陈述、游戏界面展示等等,分析哪种可能性具有更高的盖然性,进而认定真正的合同主体是父母还是未成年人。
如何理解“小额消费”?
以累计计算,还是单次充值计?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们买的东西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比如文具、小额消费,那么是有效的;但是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没有得到父母追认,则无效。
而在游戏充值中,单次充值金额较小,但累计金额较大的,应以何为准?
2019年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企业要采取相关措施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服务企业不得向不满8周岁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对于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充值累计不得超过200元,至于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则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400元”,该条现已作为大多游戏平台方内部退款申请的指引。
该《通知》作为国家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也会成为法院裁判的参考。
确认充值无效后,需要向父母返还。至于返还的金额和比例,司法实践中差异较大,有的判决支持全额退还,有的判决以监护人未履行好监管职责为由判定退还部分。相关法律依据为: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付款账户信息。当父母无暇照顾孩子,为孩子配备手机用于学习,却没有对孩子具体使用手机的用途加以监管,导致孩子在脱离监管的情况下实施充值行为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具体到每个案件中,往往会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孩子年龄大小、父母的“过错”情形,来酌定父母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未成年人为游戏大额充值,是暑假来临后不少父母面临的现实压力。事情发生后,费时费力的沟通、申请、申诉、投诉将占用父母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直到孩子成年以前,父母都要和电子产品抢孩子”,这是这一代父母和孩子所要面临的巨大挑战。“堵不如疏”,防范于未然,给孩子安排丰富、充实的活动,才是避免陷入被动的最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