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AI 短剧《被裁掉的女孩》虚拟女主“方桃子”走红,写实剧情引发大众共情。剧集讲述小镇女孩“方桃子”进城投身模特行业,历经困境、依靠自身力量实现成长蜕变。该虚拟 IP 采用“AI 短剧出圈 →人设账号运营→粉丝沉淀→承接品牌商单”的发展模式,爆火后通过广告合作获得可观收益,60 秒以上视频报价高达25.8 万元。
与虚拟女主“方桃子”类似的虚拟人物还有饰演《逃婚姐妹花,穿书翻车啦!》的谢怀瑾Jinn、被冠以“新人”名号的AI演员朴夏等角色,据DataEye 预测,2026 年国内 AI 剧集整体市场规模有望突破 400 亿元,涵盖漫画类型短剧及各类 AI 短剧。超写实虚拟人还可依托虚拟IP 开展商单、授权等多元化创收,属于新兴产业业态。
随着虚拟人物与AI 短剧广受大众青睐并蓬勃发展的情况下,相关创作团队在AI人物运营管理和市场营销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隐形风险——“方桃子”会遇见什么呢?她是法律上的人吗?她能代言广告吗?她遇到撞脸或碰瓷怎么办?让我们来一一解读。
“方桃子” 是人工智能塑造的超写实虚拟形象,属于数字化产物,不属于自然人,亦不属于法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身不享有人格权。但是,“方桃子”的创作团队(或开发公司)对这一虚拟形象(数字化产物)享有著作权,如果涉及“方桃子”虚拟形象(数字化产物)在运营管理和市场营销中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能由创作团队(或开发公司)承担。同样的,因“方桃子”虚拟形象(数字化产物)产生的广告收益和商业价值,亦由创作团队(或开发公司)享有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法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法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方桃子”作为无民事主体资格的 AI 写实虚拟 IP 开展商业种草、品牌推广,其实质是“方桃子”的创作团队(或开发公司)对该虚拟形象(数字化产物)商业价值的利用,应注意按照广告法律规范要求行事;但因立法尚未专门规范数字人广告活动,创作团队(或开发公司)应注意防止出现因法律规定不明而导致的纠纷。另外,“方桃子”拍摄了美瞳广告,因虚拟人无法真实体验商品却以第一人称陈述佩戴感受,属于虚构使用体验,需要注意履行对消费者的合理提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方桃子”高度贴近真人外观,又是高价值的网红广告代言人,极易遇到“撞脸”问题。自然人肖像、声音依法受到保护,而虚拟人“方桃子”有没有上述权利呢?如果没有,其他创作团队(或开发公司)是否可以任意发挥创造出与其高度相似的虚拟人物形象来蹭流量呢?如果有,她具体是受何种法律保护呢?司法认定真实自然人被侵权的核心标准为形象、音色是否达到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程度,但如果是“方桃子”这个虚拟人被撞脸侵权,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等。
虚拟人的创作团队(或开发公司)可以依托AI 快速批量生成内容,放大内容传播范围,在AI短剧中,写实AI 虚拟人物具备高度真人化外观,受众极易将虚拟角色的台词、剧中观点当作现实参考,因此,“方桃子”的创作团队(或开发公司)应注意剧集坚守正向价值导向。除正剧之外,运营团队为“方桃子”搭建独立社交账号,以第一人称持续输出生活感悟、职场看法,其输出的观点和内容需要符合正确价值观。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
未来可能会涌现大量类似“方桃子”的写实 AI 虚拟 IP,真人与 AI 内容赛道重新划分,法律纠纷增加,行业会快速扩张。同时监管、法律逐步完善相关规则填补立法空白,经过市场筛选,最终只有少数精品能够持续爆火,大量粗制滥造 IP 会被淘汰。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综合以上“方桃子”可能遇见的一一情形解读,对于热衷AI短剧和虚拟人物的消费者,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理性区分虚拟角色与真实自然人,防范运营团队利用粉丝情感实施诱导消费、夸大产品效果等营销套路。
AI 虚拟人物不具备肉体感官,无法真实使用、感受商品,应理性甄别宣传真伪。
消费者可以拍摄开箱视频,保存短视频商品下单页面、宣传文案等资料,重点留存虚拟人物作出不实产品表述的画面内容。
虚拟人物不具备自主思考能力,所有言论均是运营团队出于流量策划、剧情需要预先设计撰写,属于商业包装下的叙事内容,应当理性看待。
“方桃子”AI 短剧爆火,印证写实虚拟现实题材巨大的市场价值,成熟的变现模式具备借鉴意义。高额商业收益背后,广告合规、内容导向以及法律规范空白等风险随之显现。该案提醒行业创新不可突破法律边界,运营方应当做好合规管理,受众理性看待虚拟内容,各方共同推动 AI 虚拟短剧行业规范发展。
毕业于国内985、211高校法学院和境外知名大学法律学院,拥有多个法学硕士和学士学位;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广东省国资委法律顾问评审专家;
中国法学会会员;
曾长期担任中级法院审判庭长;
并任职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法律部和广东省在境外投资最大的国有企业系内董事、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现任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深耕民商法、涉外法、科技法、商事仲裁、国企合规和公司管理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