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个人财富形态早已突破传统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的范畴。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网络空间、具备财产价值的数字资产(亦即网络虚拟财产),如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及余额宝资金、数字人民币,乃至游戏账号、手机号、自媒体账号等均属此类,已经逐步成为民众私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倘若权利人离世,这些留存于网络世界的虚拟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2026年4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极具风向标意义的判决:一位母亲成功继承了去世儿子名下的87个游戏账号。今天,我们结合这份判决书,聊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那些事儿。
陈某的儿子古某2025年5月因病去世,古某生前是一名资深的游戏玩家,在同一家游戏公司陆续注册了87个实名账号,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通过各种方式提升账号等级,使每个账号都具备一定的财产价值。陈某作为古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游戏公司配合她继承儿子的87个游戏账号,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自己,遭拒后提起诉讼。
被告游戏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游戏账号及账号内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游戏公司所有,而用户仅享有有限使用权。此外,游戏账号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人身属性,不应纳入可继承遗产范围。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案涉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用户协议,用户对游戏账号及其项下虚拟物品及衍生数据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可由继承人继承,游戏公司负有协助变更实名认证信息的义务。
1、游戏账号及对应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
网络游戏账号、角色数据、虚拟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均依托网络数据载体存在,具备使用价值与财产价值,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古某与游戏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游戏公司享有案涉87个游戏账号及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古某享有游戏账号的合法使用权。
《民法典》第127条明确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规则,而《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案涉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账号使用权能否继承,关键在于该权益是否属于性质上不得继承的权利。
首先,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权权属明确,归属于古某。其次,游戏账号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内容(游戏账号内含皮肤、装备、等级等虚拟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通过交易、使用等方式实现财产收益),虽关联一定的人身属性,但人身属性仅为了满足账号注册时实名认证的要求,并非不可转移、不可继承的身份权利。最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游戏账号使用权作为遗产继承,而《用户协议》仅约定所有权归游戏公司,也未禁止账号使用权的继承。
据此法院认定:游戏账号项下具有财产利益的使用权,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在法律禁止继承之列,依法可以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3、游戏公司是否负有协助办理实名认证变更及使用权移交的义务?
被告作为案涉游戏平台运营主体,实际管控案涉游戏账号。在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禁止账号过户、变更实名认证信息的障碍时,被告基于案涉网络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及《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继承人办理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保障继承人正常行使账号使用权的法定义务。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陈某继承古某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游戏公司在限期内协助陈某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除前述案件所涉及的《民法典》第127条(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规则)、第1122条(遗产继承范围的兜底规定)和第1127条(法定继承的顺序)外,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案件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条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人们使用APP时往往会与相关平台签订《用户协议》,如其中有“账号禁止继承、转让”等不合理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条款,则该约定可能属于格式条款,因限制用户主要权利而无效。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即使已经去世,其隐私也依然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为继承人查阅、管理逝者数字账户中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虽然个案审理对象为游戏账号,但对于实务中处理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各类具备财产价值的自媒体账号继承事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从判决可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继承,主要考量两项核心标准:一是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即能够通过市场交易、使用收益等方式体现出经济价值,或者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可量化的财产利益;二是不在法律明确禁止继承之列,同时其本身属性不存在不能继承的障碍。
从当前司法实践形成的共识来看,能够纳入遗产继承范围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纯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例如微信钱包余额、支付宝资金、线上基金与证券账户资产、数字人民币等。该类客体核心属性为财产权益,不具备身份专属性。第二类是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本案所涉游戏账号及账号内虚拟道具,以及抖音、快手等自媒体账号、已付费开通权益的网络账号等。此类账号虽基于实名注册与人身形成绑定关系,带有一定人身依附特征,但载体之上的核心利益属于财产利益;在不存在法律禁止继承的前提下,司法实践通常认可继承人继承对应的使用权。
而对于仅体现人身属性的网络权益,例如逝者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个人云盘内仅用于存储的私密非财产资料等,此类内容不具备财产价值,承载的主要是人格利益,通常不纳入可继承遗产范围。继承人仅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基于合法、正当目的查阅、复制相关信息,不能通过继承取得相应权益的使用权与处分权。
继承人与网络平台协商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手续,往往流程复杂、环节繁琐;实操过程中亦有可能遭遇与本案类似的障碍,可参照以下步骤推进: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②证明继承关系的材料(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③继承人本人的身份证明;④如有遗嘱,需提供遗嘱原件(含数字遗嘱)【具体材料以相关平台要求为准】。
①通过平台官方渠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邮件等)提交继承申请;②务必保留沟通记录(截图、录音、邮件存档);③明确要求平台告知:账号内资产明细、继承流程、所需材料。
第三步:审查平台用户协议,
识别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重点关注以下条款:①“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有使用权”;②“账号禁止转让、继承”;③“用户离世后,账号由平台直接收回”,必要时可援引《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予以反驳。
若平台拒绝配合,继承人可以:①向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尽管司法实践已认可网络虚拟财产可被继承,但举证困难(例如不知晓账号或密码)仍是当前最主要的障碍。因此,建议大家尽早制定“网络虚拟财产清单”,并告知可信赖的亲友,必要时可通过遗嘱明确相应财产的继承人,同时遗嘱应当满足法定形式要件,防范离世后产生相关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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