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花钱请托,事未办成,法院会支持退费吗?
李慧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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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升学季,中小学择校、中高考录取、高校统招入学等节点,“学托”乱象集中高发。不少家长为获取优质学位,轻信中间人“内部指标、花钱疏通”的说辞,动辄支付数万甚至数十万请托费用;一旦入学事宜落空,中间人又以“钱款已打点、违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退款,家长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请托款的案件屡见不鲜。
非法请托并非只出现在入学择校领域,安排工作、办理户籍、获取项目、参与土地拍卖、减免刑罚等领域都较为常见,请托人均期望通过非正常渠道实现个人目的。请托人与受托人对行为的违法性都心知肚明,发生纠纷后,请托人能否通过诉讼请求退款,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处理观点:
观点一: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该观点认为,请托人与受托人的行为手段和目的均具有不法性,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法原因之债。如果支持请托人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款项,本质上是变相鼓励不良风气与违法行为,因此不法原因之债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托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案涉款项。
该观点认为,违规请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受托人应当返还请托人已支付的请托费;同时因请托人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故不会支持其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各有取舍:若裁判驳回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出发点是打击违规请托行为,能够从根本上打消“花钱走捷径”的侥幸心理,具备较强的社会惩戒效果,但也存在明显弊端——即便受托人未完成请托事项,仍可占有请托款项,会造成“不法即合法”的权益失衡局面,甚至会滋生受托人虚构门路骗取钱财的情形,而请托人只能依靠刑事途径追赃,维权门槛极高。若支持返还请托款,请托人即使未完成请托事项也不会遭受本金损失,反而会变相助长非法请托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前司法裁判通常会结合请托事项的违法程度,即是否存在行贿受贿、公职人员权力寻租、诈骗等犯罪行为,以及请托人和受托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认定请托款是否返还、具体返还数额,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年收录的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2)冀01民终12718号〕,2026年收录的黄某华诈骗案〔案号为:(2024)粤刑终974号〕,为非法请托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参考。
(2022)冀01民终12718号案,受托人高某收取请托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请托人段某办理所购保险的全额退保,法院认定该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支持受托人高某退还请托费,同时驳回了请托人段某支付利息的请求。
(2024)粤刑终974号案,被告人黄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编造需要资金购买贵重礼物送给领导亲属,为被害人刘某清的企业经营提供帮助的事由,骗取对方的财物并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害人刘某清向被告人黄某华支付财物的目的系意图用于犯罪,因此该财物不应当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向被害人返还,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参考入库案例,如认为不宜参照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可见上述案例入库,意味着与上述案例违法程度相当的非法请托款,将会参考上述规则作出处理:若请托行为仅因违背公序良俗构成民事无效情形,未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受托人返还剩余或全部请托费用;若请托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案涉请托款项属于违法犯罪所用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针对本文开头提到的花钱请托入学的退费纠纷,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中武汉中院近两年审理的类案发现,本地法院裁判观点认为:请托事项违反国家入学招生制度,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占有财产的依据消失,自然产生返还原物的法律效果;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使当事人财产关系不受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综上,当前司法裁判的一般规则为:对于请托入学、办理户籍这类不涉及直接行贿受贿等刑事违法情节的非法请托事项,法院普遍支持请托人返还请托费的诉讼请求,但会驳回利息、违约金等额外主张;如果请托事项本身涉及行贿、职务犯罪等严重违法情节,法院通常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或纪检等相关机关处理。
最后需要提醒公众:升学招录、工作招聘、户籍办理等公共事务均有明确法定流程,公平公正的规则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石。所谓“花钱能办事”本质上都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绝大多数骗局恰恰抓住了请托人“走捷径”的心理,最终往往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即便事发后能够通过诉讼追回本金,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这本就是自身过错应当付出的代价。因此,远离非法请托、不信“关系”不信“托”,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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