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价格剧烈波动,“一夜暴富”的故事吸引着越来越多普通投资者入场。然而,与高收益预期相伴的,是平台跑路、价格归零、账户冻结等现实风险。当投资人血本无归后,一个最直接的问题摆在面前:通过法律途径,能把投资款要回来吗?
答案并不乐观。自2013年起,我国监管部门就逐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底线。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文,首次将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明确指出: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026年2月,“42号文”进一步收紧监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新形态也纳入禁止范围。
这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货币投资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参与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一旦发生亏损,想要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障碍。
那么,法律为什么不保护这类投资?法院在裁判中持什么态度?投资者还有没有其他救济路径?本文为您一一拆解。
2013年:初步界定期。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首次明确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禁止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但未完全否定其财产属性。
2017年:严格管控期。《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
2021年:全面收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此次《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2026年:监管升级。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新形态纳入监管范围。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违规”而无效。
无论是自行投资,还是委托他人代为操作,只要实质是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裁判逻辑: 虚拟货币交易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当事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1. 辽宁葫芦岛法院(2024)辽14民终91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实质上是对虚拟货币的买卖,本案双方当事人买卖的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公民投资和交易这种不受我国法律肯定性评价之物的行为不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且严重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及违反了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及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理政策,故因此造成的后果和引起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 广西高院(2023)桂民申593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陕西高院(2022)陕民申43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明确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比特币提供定价、交易等服务。故本案朱某起诉请求判决交付比特币、若无法交付或交付不能的则立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尚不属于法律评价范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逻辑: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按照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损失分担比例。
1.河南许昌中院(返还50%)——(2024)豫10民终1338号法院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双方均明知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仍参与,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受托人返还约一半投资款。
2.武汉中院(返还50%)——(2024)鄂01民终9834号法院认为:案涉虚拟货币交易的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延伸行为,上述交易扰乱货币金融监管秩序,因此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案涉合同无效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在案涉交易中所处地位、案涉虚拟币的持有情况等因素,酌定双方对合同无效造成的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3.长沙中院(2024)湘01民终2263号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和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合同无效后,被告依据合同取得的款项仍应返还原告,本院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5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银发〔2021〕237号通知及银发〔2026〕42号通知均明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合同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中,投资者与交易对手均明知国家禁令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双方均存在过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认为:投资者应当知晓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其自愿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起诉返还投资款的案件均以驳回诉讼请求告终。即便少数案件按过错比例获得部分返还,条件也极为严苛。
不要轻信“只要起诉就能要回本金”的误导性宣传。从近两年各地法院的裁判趋势看,驳回诉讼请求是绝对主流,投资者应当有“血本无归”的最坏心理准备。
承诺“保本保息”“固定收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报案材料:保存好转账记录、平台截图、聊天记录(含对方承诺保本/高收益的内容)、对方身份信息(微信号、手机号、身份证号等)。
如果是一对一委托他人代投(有明确的受托人,如朋友、微信群“老师”),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但请先了解以下风险:
被告身份不明:多数虚拟货币交易使用网名、境外账号,无法锁定真实身份。
证据不足:聊天记录未体现“委托”关系,转账未注明用途。
法院驳回风险高:即使胜诉(按过错比例返还),也大概率只能拿回小部分。
执行困难:被告可能已将资金转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由选择:不要选择“不当得利”(法院普遍不支持),可选择“委托合同纠纷”或“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举证重点:证明对方存在诱导、夸大收益、承诺保本等具有较重过错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截图、录音等)。
诉讼请求:可以同时主张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但法院一般只支持部分本金。
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从2013年到2026年,国家监管态度一以贯之: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损失自行承担。
回到本文的核心问题——投资失败后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答案是:原则上不能。对于投资者而言,理性的选择不是寄望于诉讼“翻盘”,而是认清法律风险,及时止损。请记住:法律不保护踩红线的投机行为。远离虚拟货币,选择合法投资渠道,才是守住钱袋子的正道。
“优化区域公共品牌运营 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研讨会工作组成员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