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同时点名“人肉开盒”,明确将其列为重点惩治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报告提及两名青年恶意“人肉开盒”被依法定罪判刑,最高检报告披露林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设立群组实施“开盒”,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这一重磅表述,不仅为嚣张的网络暴力行为敲响警钟,更清晰地划定了“人肉开盒”的法律红线,向全社会传递出“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的坚定信号。在网络社交深度融入生活的当下,厘清“人肉开盒”的本质、法律风险与维权路径,已成为每一位网民的必修课。
2026年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依法惩治网络谣言、网络传销、网络暴力等犯罪,促进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两名青年恶意“人肉开盒”,非法获取并散布他人隐私信息,被依法定罪判刑
“人肉开盒”并非简单的网络爆料,而是以泄愤、报复、博眼球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他人个人隐私信息,进而伴随线上骚扰、线下威胁的违法侵权集合行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指出,“人肉开盒”往往伴随着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情节,早已突破“伸张正义”的道德边界,沦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行为范畴来看,“人肉开盒”主要涵盖三类核心行为:
1、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通过购买“社工库”数据、技术窃取、非法交易等方式,收集他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行踪轨迹、财产信息、通讯内容等敏感隐私。
2、公开散布隐私信息:在微博、抖音、微信群、境外社交平台等多渠道发布他人隐私,常附侮辱性言论、恶意P图等内容,扩大侵权范围。
3、实施后续滋扰:依托曝光的隐私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电话轰炸、短信骚扰、线下跟踪围堵,甚至煽动他人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社会性死亡”的困境。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网民误以为法不责众,将“人肉开盒”当作解决矛盾的捷径,却忽略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本质——它不仅践踏个人隐私,更破坏网络生态,最终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人肉开盒”并非小事,其行为可能同时触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且情节越严重,处罚越严厉。以下结合案例,逐一拆解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2025年,浙江临安检察机关办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周某某等6人通过共享、购买“社工库”数据,在境外平台发布1200余条明星、网红及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浏览量超400万次。法院判决周某某等人承担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判令部分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清晰地表明,即便未造成极端后果,非法获取并散布他人隐私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上述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责任承担,均源于以下核心法条对人格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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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典型案例:2025年3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人肉开盒”案中,赵某、成某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络群组散布,附带侮辱性言论。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二人还因散布隐私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承担了行政与刑事双重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被处以治安拘留,正是因为其行为违反了网络空间隐私保护的行政监管要求。该类行政违法的处罚依据,集中在以下治安管理与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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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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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反该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2026年3月,北京公安网安部门打掉一个大型“开盒”黑灰产业链,王某康、林某武等5人搭建“社工库”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次,网站访问量达30余万人次,还对社会热点案件当事人“开盒”。法院一审判决5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罚金7万元至1.5万元不等,严厉打击了“获取—出售—散布”的黑色产业链。
最高法典型案例:某中学教师朱某因亲属纠纷,被吴某某、陈某某以13150元购买住宿记录、购票记录等个人信息1442条,相关诋毁帖文阅读量超200万,严重影响教学与生活。最终吴某某、陈某某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其中吴某某获刑十一个月,罚金2000元。
两起案件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刑事追责的法律依据,来自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人肉开盒”类行为的明确定罪标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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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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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通讯内容等敏感信息50条以上,或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500条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量达10倍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旦遭遇“人肉开盒”,切勿慌乱,应按照“固定证据—平台投诉—监管举报—报警—民事诉讼”的步骤维权,最大限度降低损害。
1、第一时间固定核心证据:这是维权的关键,立即对侵权页面进行截图、录屏,重点保存发布者账号、发布时间、内容详情、传播数据(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同时保存电话骚扰、线下威胁等相关记录,切勿删除或修改原始数据。
2、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通过平台进行举报,要求立即删除侵权信息、屏蔽相关关键词、封禁侵权账号,并留存平台处理记录。若平台24小时内未处理,可向平台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3、向监管部门举报:拨打12377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热线,或通过官网、公众号提交证据,要求监管部门督促平台整改,扩大治理范围。
4、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隐私大量传播、人身威胁、精神损害),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调查;若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立案侦查。
5、提起民事诉讼: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肉开盒”看似是网络空间的泄愤工具,实则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给被害人带来身心创伤,更助长网络戾气,破坏清朗生态。2026年两高报告同时点名“人肉开盒”,标志着我国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进入精准化、系统化、常态化阶段,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平台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公民也将不断增强法律与隐私保护意识。
个人信息安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虚拟世界同样需要遵守法律底线与公序良俗。每一位网民都应坚守“不非法获取、不散布、不转发他人隐私”的底线,理性上网、文明上网;遇到矛盾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唯有司法、平台、公民三方协同发力,才能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处”的全链条治理体系,让网络成为传递温暖、凝聚力量的平台,而非发泄情绪、侵犯权益的工具,共同守护法治、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行稳致远。
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及公司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