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中,住房商品化关系到社会中每一个人。当下,虽然购房人群已大大减少,但大城市好地段的房子仍有刚需。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下,购房者的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购房者仍然要防范购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购房过程中主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善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仍然至关重要。本文拟结合过往商品房交易实践,探讨预售制下商品房购买需关注的节点及对策。
开发商的“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现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核查“五证”的目的主要在于确保《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而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通常是已获得其他“四证”。因此,购房者核查“五证”是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有效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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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核查方式: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修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以及各地出台的地方规定,开发商通常需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五证”。购房者可在签约前要求置业顾问指引查看公示栏。
需要注意的是,公示栏通常展示的是“五证”复印件,实践中曾出现公示虚假证件的情况。为稳妥起见,购房者可通过各地房管、住建、城乡规划部门公示的网站查询“五证”情况。例如,在武汉地区,可登录“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网进行查询(访问网址见脚注)[1]。注意:该网站通常不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需查询此项,可前往“武汉市自然资源与城乡建设局”官网进一步操作)。[2]
当购房者选定房源并与开发商就价格达成一致后,常被要求当天签署《房屋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然而,协议中载明的房屋价格可能是未折扣的原价,而非双方协商的优惠价。开发商对此的解释往往是“内部折扣审批需要流程,最终价格以正式合同为准”。这一操作看似合理,实则暗藏风险—— 若开发商事后声称“折扣未获批”,购房者将陷入两难:要么接受远高于预算的原价,要么损失定金。为防范此风险,购房者可考虑以下策略:
其一,要求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在《房屋认购协议》之外,可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确认的最终成交价(即折扣后价格),并约定若开发商无法兑现该价格,购房者有权解除协议并全额收回定金。然而, 由于开发商内部法审流程严格,此要求可能被拒绝。
其二,在前一要求被拒绝的情况下,为稳妥起见,可与置业顾问达成书面约定。 购房者可尝试要求具体对接的置业顾问本人出具书面承诺,载明:该房源确实享有特定折扣且申请必然获批;购房者是基于此优惠价格才决定购买;若最终折扣未获批导致购房者损失(如定金损失、机会成本等),该顾问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此举目的有二: 一方面,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购房合意以折扣价为前提”的核心事实,为后续可能主张《房屋认购协议》效力瑕疵(如重大误解、欺诈)或不适用“定金罚则”留存关键证据;另一方面,将置业顾问的个人责任与交易结果直接绑定,既能督促其诚信履约、全力推进折扣审批,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销售过程中的虚假承诺或误导行为,提升交易条件按约定兑现的可能性。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网签和备案是由各地房管部门主导实施的两项关键行政监管制度。
开发商在线提交网签申请,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份带有唯一编号的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开发商会将这份电子合同打印成纸质文本,供买卖双方线下签署。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当日,通常须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首付款足额存入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合同签署完毕后,开发商需持双方已签字的纸质合同前往房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购房者而言,在整个网签备案流程中,务必关注两项核心信息:一是房屋的网签及备案完成状态是否已更新;二是购房资金是否已按规定路径存入监管账户。武汉地区的购房者可以通过“武房服务”微信小程序查询到这些信息。其他地区的购房者,则可以咨询对接的置业顾问或当地房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获取官方指定的信息查询途径。
在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房屋尚未竣工,购房者无法直接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购房者需先行办理预告登记,通过预告登记锁定房屋权利状态,使开发商无法对该房屋进行二次出售或设定抵押等处分行为。
对于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银行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时,必须以该房屋已完成购房者的预告登记为前提。实践中,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多数地区的银行通常会在为购房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同时,一并代为办理房屋预告登记,例如武汉地区、西安地区等。
对于全款购房或银行不提供代办服务的购房者,需要自行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通常需要开发商与购房者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若开发商拒不配合办理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例如签约后30日内)履行协助义务,购房者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等约定,单方办理预告登记。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的情形下,商品房消费者已购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可能因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消费者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6条确立的“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保护”原则,若消费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其权利不仅能够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亦可对抗抵押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等主体的优先受偿权,法院将依法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若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消费者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消费者能够证明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法院通常将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从而确认消费者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排除前述各项权利的强制执行,确保其合法取得的房产权益不因开发商的债务问题而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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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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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实践中,即使购房者已经尽到前述全部注意义务,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预售商品房仍可能因开发商经营不善而烂尾。最高人民法院2025-07-2-091-001号入库案例(2024)苏09民终4784号民事判决书确立了商品房烂尾情况下,购房者的如下救济规则:[3]
1、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合同》解除权。在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情况下,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合同》。
2、《房屋贷款合同》解除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首付款、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并赔偿购房者支付首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时向银行承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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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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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商品房交易的法律风险防控,是一场贯穿选房、签约、备案、权属登记乃至后期救济的系统性工程。从核查“五证”筑牢交易根基,到警惕认购协议中的价格陷阱;从紧盯网签备案的资金安全,到善用预告登记锁定“物权”;从执行异议中生存权的优先保护,到烂尾危机下合同解除权的精准行使,唯有将规则内化为行动,方能在楼市风云中守住安家立业的确定性。愿这份指南助您穿透复杂交易的表象,手握法律盾牌,步履从容,安心筑家。
[1]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预售许可证查询网址:http://spfxm.whfgxx.org.cn:8083/zzzz/zz_ysgsspfzb.aspx。
[2]参见《购房全知道︱买新房,一定要先查这个证》,载公众号《武汉住房与城市更新》2023年6月9日,访问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C1JSFNDfu6p2XFDf1C0Ug,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7月31日。
[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民终4784号民事判决书【入库案例:2025-07-2-0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