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6日清晨7点30分,青岛大学浮山校区滢园宿舍值班室内,一名宿管人员被发现身体情况异常,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确认该人员不幸离世。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据了解,当日青岛气象台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体感温度突破40℃。涉事值班室面积约为6平方米,室内没有安装空调,且通风条件较差。学生实测值班室内温度达51℃。
事发后,青岛大学招生办工作人员称:“学校的宿管都是外包出去的,统一由物业管理,可能一栋楼两三个宿管这样轮流值班,包括宿舍楼里面,卫生打扫也都是物业来管”。言外之意即校方并未与宿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随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声明称,离世人员非该公司员工或外包人员。现该声明被删除,无法查询。不禁引发网友热议,难道宿管是在青岛大学做义工吗?
综合目前各方披露的官方信息,宿管的劳动关系及死亡原因未有明确调查结果。但随着事件持续发酵,舆论关切焦点在于,宿管、学校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宿管离世与高温天气下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伤亡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认定工伤后可以主张哪些赔偿?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一般而言,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宿管与学校、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据新闻报道,宿管是一位老人,但不知具体年龄。如其入职时未超过退休年龄,那么年龄因素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假如其入职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那么他与用人单位建立的还是劳动关系吗?
按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仍在职的劳动者,则要看其入职时是否属于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或者是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若属于此两种情况,仍有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工亡、从而享受工伤待遇。
据校方声明,宿管为外包物业人员。若宿管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宿管作为劳动者因工受伤,物业公司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宿管未与任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则法院会综合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管理权限等证据,判断其与哪个主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
在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宿管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由工伤待遇予以填补。
认定工伤一般存在两种路径,一是直接认定为工伤情形,二是“视同工伤”情形。
事件中,值班室为宿管的工作场所,事发时处于工作时间;学生实测值班室温度达51℃,且无空调、仅靠风扇降温,环境符合高温作业特征。若宿管身亡与高温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工伤具有合理性。
此外,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第六条,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规定范围里,中暑被含在其中。若宿管被鉴定为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可直接通过职业病诊断程序主张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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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事件中,宿管在工作岗位被发现时处于昏迷状态,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时间线符合“48小时内”的要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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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在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依据现有公开信息及法律规定,基本可以判定,宿管因工死亡的事实是确定的。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应在事发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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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应在事发后30日内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鉴定;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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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
宿管的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假如宿管与物业公司、学校均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本文前述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则其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此时宿管很可能与两主体或其中之一构成劳务关系,则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能经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予以填补,此时适用过错责任,关系中的各方作为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者,依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其中,物业公司作为委派、派遣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校方实际参与工作场所提供、日常管理监督或劳动条件控制,很可能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即便校方称宿管外包人员,外包用工形式也无法完全豁免校方责任。当校方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损害时,如对值班室51℃高温环境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那么校方作为实际用工单位需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青岛大学宿管离世事件争议的背后是高温下的“责任蒸发”,校方坚称“外包管理”、物业声明“非我员工”,当外包制度成为责任切割工具,高温保护成为纸面空文,一个曾为流浪猫让出风扇的老人,在漠视中走向死亡。学校和物业因推卸责任而相互“踢皮球”的做法实在是令人不禁唏嘘,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该在“经济账本”中扣减,劳动者的生命更不能成为“成本核算表”上可压缩的数字。行政大楼的冷气持续不断,而值班室防暑仅靠一台旧风扇,这种温差正说明了学校和企业人文关怀的缺失。学校将物业服务外包给物业公司,但道德责任却无法外包。希望这起悲剧能够给社会敲响警钟,劳动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