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郝秋月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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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共享出行模式,在为大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潜藏着很多法律风险,其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将对此展开深入剖析。
人们常常会误将顺风车的性质归结为网约车的一种,但实际上二者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与顺风车存在着本质区别。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简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鉴于网约车的经营性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不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需办理相关审核和证照手续,纳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范围,并且从事该活动的网约车辆也需持有《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网约车的驾驶员也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简而言之,网约车的本质就是出租汽车,盈利是其根本目的。
而本文所说的顺风车,规范表述应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它也并不是朋友之间搭便车形式的“顺风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项明确表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而并非盈利。
综上所述,顺风车和网约车并不相同,约束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本文主要分析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首先是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对第三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因交强险的理赔有限额,超出限额的部分不予赔付,为了分担事故的损失、降低自身的风险,大部分车主会补充购买商业责任保险,俗称商业险。如果顺风车驾驶员还购买了商业险,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私人车辆的购买目的往往是家庭自用,所以在投保时,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一般为非营运性质。此时,非运营性质的车辆用于从事顺风车业务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违反保险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由拒绝赔付。该条款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而人民法院在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以下因素进行考虑: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那么,对于具体每个个案,人民法院将如何落实上述判断标准呢?司法实践中,判断从事顺风车是否会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人民法院会结合收取费用情况、车辆行驶区间、车辆所有人职业状况以及接单频率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看车辆所有人是否为车辆购买了商业险;其次,看车辆所有人是否多次从事顺风车业务且以其为主要职业;再次,车辆的行驶区间是否与车辆所有人的居住区域、工作区域等相关;最后,确定车辆所有人是否超过信息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进行营利性收费。若结合上述情况确认车辆所有人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则应当在其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一个信息交互的服务:由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顺风车驾驶员)和合乘平台通过平台展示信息自由地选择合乘对象。其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其并不直接参与运输服务。
因此,顺风车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当对顺风车的车辆信息、驾驶员的身份信息、驾驶资质等进行审查,且应当在顺风车平台上建立相关的监管、备案、投诉、救助机制和应急预案等,以保证合乘的基本安全。
如果顺风车平台在审核驾驶员资质、车辆安全等方面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则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顺风车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如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驾等违规操作,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驾驶员应当对乘客及其他受害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在没有明显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如果驾驶员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在恶劣天气下没有采取适当的驾驶措施,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乘客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乘客的行为对驾驶员的正常驾驶造成了干扰或影响,如要求驾驶员超速行驶、擅自改变路线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乘客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保险公司、顺风车平台、驾驶员以及乘客等诸多利益相关者。在处理顺风车交通事故时,需要深入细致地根据具体情况,精准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合理地分配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顺风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也能够得到更加清晰、明确地解决,从而保障顺风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减少因赔偿责任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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