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失联跑路”、“职业闭店人”,你遇到了吗?——规范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谭敏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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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费,后服务”的提前消费模式,也称预付式消费,广泛遍布于健身、美容美发、教培等服务行业。该模式的初衷本是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让商家提前资金回笼,互利互好,但实际消费过程中却一直存在违规办卡、霸王条款等现象,最近几年经济低迷,更是爆发出卷款跑路、套路营销等多种问题,甚至出现了“职业闭店人”。这些现象影响面之广,从一线城市到十八线小城,很多人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以及发现损失后的维权难。
为整治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行业乱象,党和国家已开始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强行政监管。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中的第21条[1]、第22条[2]、第50条[3],是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而强化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的相关义务,提高行政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条文解读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2]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3]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载体,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维权难的一大问题是“举证难”——无合同、无支付凭证等,消费者手中可能仅有一张充值卡,而缺乏基础证据,难以证明双方对服务质量、退款、违约责任等约定,导致消费者即便能证明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很难明确对方的违约责任。
因此,《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费用、退款、违约责任等事项都应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以便双方日后产生纠纷能够有裁断的依据。需要提醒的是,书面合同不限于纸质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消费者可以随时查看调取的,也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那么,如果说经营者不肯签合同,不愿遵循该条文的规定呢?那岂不是一纸空文?针对这一担忧的相关规定是:若商家不主动提供书面合同的,消费者可以主动要求商家提供。商家拒不提供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该《条例》第50条第2款,向市场监管或有关行政部门直接反映,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罚款最高可至50万。即消费者可以借助行政监管的力量要求经营者提供书面合同。
某些不良商家因经营不善,为逃避责任会通过装修升级、停业整顿等方式关门闭店,或恶意注销、变更营业执照或直接失联跑路,并未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更有甚者通过“职业闭店人”钻法律空子拒绝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导致当消费者了解真相后,店家早已“人去楼空”,无法退款退费。
因此,该《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搬迁的,应当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商家继续提供服务或者退款。
这一规定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即消费者在了解到经营者遇到重大履行障碍时,需要充分了解经营者履行能力以判断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选择退费。所以,消费者如发现商家突然停业且未告知的,应可以依据该《条例》第50条第1款,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加以约束。
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经营者经常违背承诺,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消费者办卡前宣传和约定不相符,甚至相差较大。例如服务内容和时长减少,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效果,商家单方面变更服务项目、坐地起价等。经营者不遵循诚信原则,不按合同或约定履行,是纠纷产生的重大原因。
因此,该《条例》第22条第2款强化了经营者需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这一规定显然有助于倒逼经营者加强诚信意识,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通过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提前介入避免消费者面临维权难的窘境。
除本《条例》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的内容涵盖了“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合同解释利于消费者原则”、“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转让的效力”、“列举和认定虚构隐瞒事实、误导消费等欺诈行为”、“消费者合理解除合同及7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等六大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对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引导消费者维权举证的引导有巨大作用,更加全面的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
作为消费者,利用司法资源维权是最后的选择,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从源头把控风险才是最经济高效的手段,因此,我们在消费时需谨慎选择商家、理性消费,认清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较好的经营者,认真阅读合同,加强证据意识,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也能及时维权。
曾长期于基层法院、律所实习锻炼,积累了大量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