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但苦于没有常规制度约束,仍然大量存在当事人故意漏报、隐瞒自己财产的行为。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意味着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该法生效后,湖南省一法院当日便根据这一新规发出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夫妻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共同财产,未如实申报的,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法院此后的离婚案件中,还有一系列配套法律文书,包括《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将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随后,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在离婚案件中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如:
案例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某法庭,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原告代理律师送达了《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该案开庭前,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发现原告虽然提供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但并不详尽。如果按照以往的审判经验,即使法官依职权调查夫妻共同财产,依然有可能存在遗漏的情况。但有了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度保障,将让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更加公正。
案例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也向一起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诉讼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并未列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清单。根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江汉区法院向当事人双方发出《离婚诉讼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告知双方申报要求、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的后果,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家庭财产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在申报过程中,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仍存在一些困惑,下面我们一一来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案件,如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不适用。
当事人需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可能读者会有疑惑,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个人财产也需要列出来呢?其实还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不是每个当事人都能分得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有些存在有争议的财产,需要由法官来认定。第二,如果只要求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要求申报个人财产,那么当事人很容易以未申报财产是个人财产为由规避申报制度。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房产:应提供(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证明首付资金来源的材料(例如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
车辆:应提供(但不限于)车辆产权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证明首付资金来源的材料(例如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
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银行存单、银行历史交易明细、银行一本通等信息。
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保险:应提供(但不限于)保险合同、保险费用支付对账单、保单现金价值证明等。
债权债务:应提供(但不限于)债权凭证、债之形成合同等。
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应提供(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申报期限以法院发出的申报令的要求为准。一般要求在收到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若指定申报期限内确有困难,可向法院说明缘由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予以延长。
无正当理由怠于在指定期限申报或拒绝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一旦查实,该方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比如原本可能对半分的,现在可能只有三七分,甚至二八分,这个结果对很多人来说就难以接受了。
进一步,未如实申报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无法律明确规定,有无制度保障,决定着一项具体工作在实践中能否落实。
在以往的离婚诉讼中,查实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保障往往是两种:一是通过律师调查取证、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结果往往受限于律师的经验、当地法院的一般做法、承办法官的个人理解、被调查单位的配合程度,最终结果有时不尽如人意。二是通过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予以救济,但这种方式有时效限制,且要有未曾分割的财产的线索,而既然当时对方有意隐瞒,又怎么会轻易让人得知具体信息呢?这种方式也是困难重重,导致实践中真正得到救济的比例较低。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出现,既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法院、法官的要求,不仅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有了明确的后果规定,也要求法院从制度上将其作为一个法定程序。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上终结各地审查动作不一、审查范围不一的现状。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破解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难,便于法院高效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将缩短诉讼周期、降低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
一项好的制度,能最大程度地防范人性中的“恶”。过往的离婚纠纷诉讼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方打击另一方的又一个机会。我们期待在这项新的、务实的制度之下,在离婚诉讼中,不仅财产分割问题能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双方的情感纠纷也有平息的契机,毕竟,在法律限制之下,一方放弃不合理的期待,另一方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哪里还会额外增加矛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