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4日,一则疑似“中国电科员工因清明节被强制加班怒怼领导”的聊天记录在网络上热传。4月7日经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确认,该聊天记录是因陈某龙此前向中国电科求职未被录用,心生不满,利用图像处理软件捏造的聊天记录截图。虽然该则消息被证实为虚假,但却引发了网友对“加班”的共鸣和讨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班文化开始盛行。很多网友表示,加班正常,但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而现实中,由于加班费的计算比较复杂,且支付加班费将增加企业成本,导致加班费往往难以及时、足额发放。那么,哪些情况下,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应该以何种标准支付?何种证据能证明“加班”?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上述规定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大致可确定,标准工时制度,对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以及每周工作、休息时间有严格标准。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意见》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以上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度”只在一些特殊行业存在,且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仍以“标准工时制度”来认定是否属于“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情形有三种:①延时加班;②休息日加班;③法定节假日加班。而在不同的工时制度下,上述三种不同情形的加班,并非都有加班费。具体为: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要求劳动者加班的,休息日工作不视为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仍应支付加班费。
在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在保证劳动者休息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均不视为加班,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无需支付加班费。
现实生活中,超出工作时间工作、周六日工作、朝九晚六以外的时间工作很常见,这些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加班”,比较复杂,如:
部分公司实行“做六休一”的制度,即一个星期工作六天,每周休息一天,或者工资制度实行年薪制。那么,星期六日上班,是否属于加班?
公司周末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团建等活动,是否属于加班?
保安、值班人员等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等岗位的劳动者,工作时间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是工作能力问题,还是工作太多需要加班?
劳动者在家或者办公室以外的其他地方工作,是否属于加班?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回复工作信息是否属于加班?如果是,那么加班时长如何计算?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很难有标准答案,很难一口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需要结合具体企业、具体工作、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分析。
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计算基数确定。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那么加班费则计算如下:
延时加班(工作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
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300%。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起诉到法院。那么仲裁时效就非常重要,影响着当事人的胜诉权。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关于追索工资的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随时向公司主张加班费;但劳动关系终止的,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负有证明加班事实的责任,否则主张加班费将不会得到支持。那么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该如何收集自己加班的证据呢?
若公司领导通过QQ、微信、邮件、电话的方式通知加班的,建议保留聊天记录、往来邮件以及电话录音等。
若公司在内部OA系统中公布加班名单或者因工作需要劳动者加班需审批的,建议将公布名单或者加班审批截图保存并保存网页。
若公司张贴书面加班通知的,建议拍照保存,并显示拍照时间。
在工作中保留加盖公司公章的有关劳动者工作休息的规章制度以及考勤制度和考勤表。
对于采用机器打卡或者钉钉打卡的方式记录工时的,建议在机器打卡时进行录像,或者对钉钉打卡的记录进行录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