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诸暨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了一家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的商家,该商家9天时间将所有销售的kn95(非医用)口罩从每包18.68元涨至139.90元,涨幅达648.9%。在全国各地,除了kn95口罩外,连花清瘟、布洛芬、抗原自测盒等其他防疫物资的价格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暴涨,平时二三十元左右一盒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暴涨到了一盒一百元。面对这种乱象,北京、浙江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出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法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此举旨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也为不法经营者敲响警钟。
除此之外,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经营者违法抬价应承担的责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由此可见,违法商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取决于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上述提到的经营者哄抬口罩价格,就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并处罚款的处罚措施。
因为疫情防控举措出现调整,市场上一批退烧药、消毒产品、抗原试剂等防疫物品热销,许多人都抱着“买不了吃亏”的心态争相抢购、囤积药品。由于供需关系紧张,不少地方药品和自测抗原试剂纷纷出现涨价情况,甚至个别“热门”药品价格达到其市场价数倍,这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除了会受到行政处罚外,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诚然,由于供不应求、物流成本变高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药品价格适当上涨也无可厚非,但这不能成为无良商家牟取暴利、发“疫情财”的机会。除了经营者应守住底线外,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违法的经营者及时曝光,尽快严查严惩。
在这样特殊的时期,有的商家趁着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大肆敛财,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也有良心商家愿意把药品拆开卖,一块钱五片,减少了不合理购药,降低了市民对于药物需求的恐慌,让有需要的人能第一时间买到药。作为经营者,要遵守法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作为消费者,我们要保持理智,减少囤积药品,在发现商品价格违法时积极向监管部门反映,用切实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