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用人单位发了offer又反悔,“准员工”应如何维权?
王倩倩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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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录用9天就被毁约,毕业生起诉索赔》的帖子引起网友热议。2022年6月6日,高某作为毕业生顺利通过某公司组织的线上和线下面试,并收到该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被录用担任大客户部-营销经理职务,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口头告知其基本工资为7000元,另有提成。高某当即表示接受此录用岗位,同意月底前报到,并立即拒绝了其他公司发出的offer。就在高某等待上岗的期间,却于6月15日,收到该公司取消对其录用的通知。高某连连追问原因,得到的回复是“你很优秀,但是销售能力有所欠缺,老板没有签批”。双方多番沟通协商无果,高某只得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两个月工资的预期利益损失、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广东珠海香洲区法院于近日做出判决,支持高某诉讼请求。
无论是毕业生初入社会还是职场精英选择跳槽,都需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若用人单位发了offer又反悔,“准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很多人都认为公司发送的《录用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反悔了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录用通知书》会被认定为要约,要约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从相关新闻报道中提到高某收到的《录用通知书》内容来看,有明确的职务和岗位,同时该公司人事部门也向其口头明确了相关薪酬,符合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而且前期高某已经通过面试,后公司又向高某发送《录用通知书》,按照常人理解,高某入职该公司已板上钉钉。高某基于此信赖利益,拒绝了其他公司的offer。因此,无论《录用通知书》是否构成要约,公司向高某发送《录用通知书》的行为都表明其将录用高某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该阶段,合同双方都互负基于诚实信用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
本案中,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尚未订立劳动合同,高某无法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对方进行协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上文分析可知双方已就劳动合同开始进行协商,且该公司已明确表示录用高某,高某也表示愿意接受该岗位,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短短九天后,该公司即反悔不予录用,违背了《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诚信原则,该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除了本案中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情形外,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过程中确定的薪酬、岗位等与录用通知书不同的,应聘者同样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金额一般按照应聘者实际损失、岗位工资、失业时长等情况综合认定,若应聘者虽然未被录用,但是在此期间并未失业的,一般而言赔偿金额较小。
公司发送offer、
员工收取offer应注意的事项
(1)若需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的,需在录用通知书中表明应聘者在通过背景调查后,方可正式录用;
(2)在与应聘者岗位、薪酬进行协商时,应尽量明确、无歧义,并将协商结果写入录用通知书。若录用条件需进行变更,应与应聘者进行沟通;
(3)录用通知书中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应一致,若不一致的,也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录用通知书写明最后接受录用时间的,应在此之前表示接受或决绝,否则可能构成新的要约,公司反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能性较小。
(3)应聘者在接受录用后反悔的,同样存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性。
随着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现如今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认为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意反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互负的一种先合同义务,任何一方有违该义务,都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发送《录用通知书》还是应聘者接受录用,都需谨慎思考,offer不能随便发,也不能随便应,职场“海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曾为国企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