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一名男孩在广州地铁车厢内被地上不明液体滑倒,随后发现身上的皮肤灼伤,该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广州警方在接警后第一时间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某,该事件也引发了网友的质疑:
“地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
通过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可以看到,李某携带的强酸性溶液,用途是首饰加工。其主观上是否有将危险溶液投放公共场所的故意,还需要进一步侦查核实。如果有,李某则毫无疑问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呢?
其实,在法律中除了“直接故意”,还有一种“故意”叫做“间接故意”。以本案为例:李某在发现该强酸性溶液渗漏至车厢地板后,并未留在现场看守,也未告知地铁工作人员,便下车自行离开。李某明知可能会造成他人受伤还自行离开,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至少是“间接故意”。
强酸性溶液的危险性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程度等同,李某携带危险物乘坐地铁,对损害后果持有放任的主观心态,并造成了小男孩受伤的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小男孩作为受害人,其因李某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因为广州地铁方的疏漏,导致李某能轻易将强酸性溶液带入地铁中,是否也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十一条规定:“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轨道交通:……(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具有腐蚀性的强酸性溶液是不允许携带乘坐地铁的,安检人员应当承担起对每位乘客进行细致检查的安全保障义务。
通常我们乘坐地铁时会有安检人员进行安检,对乘客携带的液体进行专业检测,或者让携带者喝一口,证明该液体没有危险性;
但显然,本案中地铁安检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同时,广州地铁也在情况说明中承认,其在地铁案件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未能有效识别出该男子所携带的液体为强酸性溶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广州地铁方在安检过程中存在疏漏,导致李某顺利将强酸性溶液带入地铁中,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是偶然事件,但也给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活动组织者敲响了警钟:安全保障制度不是摆设,每一条规则都是以沉重的代价换来的,只有严格执行,才能避免重大事故;安保制度缺乏或有缺陷的,需要及时补充或更正。除此以外,还应制定妥善的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实践反馈不定时进行更新。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要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减轻危害程度。公共交通设施作为城市的交通枢纽,承载着整座城市的交通、出行任务,对于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环节,应严格履行安检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