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理念,越来越多的市民购买了新能源汽车。这原本是一件好事,然而很多购买新能源车的车主却在安装充电桩时遇到了困难。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2021年,雷某及小区多名业主欲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遂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以便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多次协调无果下,业主们便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1、安装充电桩行为属于在小区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决议。
2、该行为亦属于合同约定的影响物业公用设施设备行为之一,且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出具会议纪要,要求地下停车场不允许私自安装汽车充电桩。
3、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管理混乱、浪费资源等问题。
法院认为:
首先,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等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应对雷某等业主的汽车提供相关服务。
至于协助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是否属于服务范畴,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现有法律目前亦未明确规定,可从民法典基本原则及合同履行原则出发进行解释。
电动汽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国家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参照相关文件及供电部门的相关意见,安装自用充电桩设施具有较高的必要性。
原告属案涉停车位长期承租人,有权在其长期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理应积极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其次,虽在安装充电桩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使用部分线路等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的情况,但原告作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基于合理需求,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第三,本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情形,亦非合同约定禁止的情形,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对此已作出相关决议。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等的用电条件、消防安全等问题,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物业公司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充电桩建设、使用提供必要协助和实施监督管理。
综上,南山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并协助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物业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终于顺利安装了充电桩。
业主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安装自用充电桩才能更好地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有利于物尽其用。在不影响小区安全秩序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业主有权在其拥有所有权的车位或长期承租车位(租期一年及以上)安装充电桩。如《民法典》第九条就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规定是《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性规定。
本案原告系长租车位的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是为了实现便利使用新能源汽车目的。本案把物业公司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协助解释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符合我国倡导的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绿色出行理念。
业主基于便利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目的,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这属于业主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不涉及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物业公司以此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决议,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实现自己的权利。正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就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如果业主基于合理需求,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当其未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时,一般不应认定为侵权。
无论是对于车位产权人或是车位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安装充电桩的需求,物业公司原则上都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业主并非车位产权人为由拒绝履行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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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大多数老旧小区规划时并没有考虑到预留电量,电容量较低,有时甚至存在供电管线敷设年代比较久远,供电管线腐蚀、设备老化严重的情况,而新能源车充电桩的供电功率在7000W左右,瞬时电流强,老旧小区难以满足充电桩的安装要求。
这时就需要对小区电网进行全面改造,以承受充电桩的供电负荷。因此,老旧小区的充电桩安装可以由专业公司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改造、运营,甚至适当地为后期预留电容量,以满足今后可能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的需求。
在一些老旧小区电容量不够的情况下,安装公共充电桩成为了重要的民生问题,是加快推进低碳出行的重要措施。老旧小区加装公共充电桩设施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而在此之中,小区物业公司的配合成为了重中之重。在面对部分业主加装充电桩需求时,物业公司不能因为怕麻烦、害怕承担风险等问题,就选择回避,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考虑小区的停车位,更好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助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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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五项 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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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一款 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在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后,业主仍需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安装并验收,验收合格后,谨慎合理使用充电桩以维护小区的安全,切不可掉以轻心。
同时物业公司在今后工作中更应加强对用电安全的巡查工作,依法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履行物业服务管理义务,对不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做好业主的“防护网”。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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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随着国家大力号召节能减排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及购买新能源车的诸多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变得越来越普及,安装充电桩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需求。
物业公司作为业主们的“防护网”,有义务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行为,对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同时也有义务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的正当需求提供协助,不能仅仅因为自身认知的欠缺,就“一刀切”地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
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直接进行主观认定,而应交由专业部门——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
业主在购买新能源汽车之前,务必要先了解清楚自己所在小区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加强与物业公司、社区、电力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后,依照法律法规向电力管理部门申报用电需求,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
此外,业主申请安装及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中应当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切实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选择符合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完善的品牌充电桩。
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应多一份理解、尊重和配合,为营造资源共享、有序充电、邻里友爱、和谐安全的宜居环境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