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郑三中女教师在连续多天给学生上网课时被“爆破”后于家中心梗死亡一事,引发全网关注。
网络直播授课是自疫情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教学形式,可是伴随着网络直播授课还同步出现了一种新的网络暴力模式,即“网课爆破”。“网课爆破”是指,网课参与者泄露网课会议号和密码,随后不法分子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刷屏骚扰信息,乃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
据央视记者卧底“网课爆破”群后报道,“网课爆破”绝非普通的扰乱课堂秩序、开玩笑等行为,而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的网络暴力互联网黑色产业链。
网课学生和“爆破手”相互配合,有组织、有预谋的“爆破”已然形成一条利益链条——爆破手在社交账号组建爆破群,收费替人爆破,有的群甚至明码标价。网课学生在群里发布会议号码、“爆破手”组织爆破网课直播间。这样的事件在数个爆破组织群里反复上演。
“爆破手们”在成功进入网课直播间后,有人突然开麦说话,有人直接在网课群内发送各种肮脏污秽的图片或视频,更有人直接开始在直播间内辱骂老师或学生。“爆破手们”在网课直播间里疯狂地搞破坏,直至网课无法继续进行。
网络世界里,“爆破者”们享受着毫无底线的“匿名破坏”带来的狂欢,现实中是“被爆破者们”深陷其扰的绝望。
与传统的“暴力”不同,“网课爆破”的主体是广泛性的、群体性的,网络的匿名性特征让“爆破手们”肆无忌惮。他们往往都有“法不责众”的心态。
可事实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使表现为崭新的形式,“网课爆破”仍然可以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找到规制路径。
网络课堂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延伸,网课爆破行为是破坏“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内核本身就是违法、犯罪。
如,《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课爆破”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和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辱骂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下应予立案追诉。
即便“网课爆破”的危害程度还达不到“犯罪”标准,也有可能达到违反行政法律的程度。
“网课爆破”达到治安违法程度的,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无论是发起者转发散播受害人隐私的行为,还是跟风者辱骂受害人的行为,均可能被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使“网课爆破”没有达到触犯刑事、行政法律的程度,也有可能对他人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网课爆破”中,网暴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职业等并公开在网络上,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快速发展的时代中,新的“变异”行为层出不穷,让人错愕,来不及反应。在孩子们不得不长时间接受网络授课时,远离课堂的人们很难想象,大多数参与“网课爆破”的恰恰就是这些孩子们。
无知者无畏。无论学校、家长、社会如何教育,总有一些孩子,总有一些人,缺乏直觉,缺乏判断力,以无知为借口,去伤害他人,反过来还指责对方太“脆弱”。
有“爆破手”说,我只是觉得这是一种网课中正常的玩笑啊,为什么河南新郑三中的老师连这种普通的玩笑都开不起,为什么老师连这点抗压能力都没有?
笔者为此感到深深的悲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其实是每一个人从小就应有的直觉,在接受教育后就应固化的行为准则,但对于参与“网课爆破”的人来说,压根没有这回事。这不是普通的课堂打闹,也不是对“乏味无趣”课堂的调剂,这是普通人的恶,这是以作恶为乐的恶。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当各方争论不休的时候,就让法律来作出最终的裁决吧。如罗翔老师所说:“法律无法解决人的无聊,但当你以无聊为借口去伤害他人,法律就必须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