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鲁某某为替上幼儿园的儿子(小小鲁)讨回公道,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却情绪失控,一巴掌打翻小小鲁的5岁同学小小祖,随后推倒祖爷爷的监控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一部分网友站在祖爷爷家一方,表示“以暴制暴不可取”、“未给孩子树立榜样”、“有理也被打成无理”、“打人者意气用事不可取”;
也有部分网友站在打人者鲁某某一方,认为“打人男童家庭有责任”、“鲁某某是正当防卫”、“受害者小孩白打了?”
● 小小祖在幼儿园打人在先,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过错”?鲁某某可否因这一在先情节而减轻责任?
● 鲁某某掌掴小小祖、推倒祖爷爷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首先,小小祖的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两个男童争抢玩具发生冲突,小小祖将小小鲁戳伤,因小小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幼儿园如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两个孩子发生冲突期间,没有老师在场监督管理或及时制止,幼儿园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小祖在幼儿园打人在先,
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鲁某某可否因这一在先情节而减轻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一般生活语境的“过错”,需要满足被害人的在先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且应受谴责性应达到常人所不能容忍的程度。即,并非所有的 “过错”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比如,父亲将猥亵女儿的人打伤,对方的“猥亵”行为,属于“被害人过错”;而夫妻之间仅因日常争执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通常不认为“被害人有过错”。
以此标准来衡量,成人之间的日常争执引发案件的,尚不足以认定为“被害人过错”;小小祖的在先行为,更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其一,幼儿在这个年龄尚不足以预测行为后果,对其行为的评价不能脱离幼儿身心发育的科学规律;其二,小小祖的在先行为与鲁某某的伤害行为,前后相隔几小时,不具有时间上的相近性。鲁某某作为成年人,让事件升级,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论鲁某某是出于什么目的上门,泄愤就是泄愤,施暴即为施暴,掌掴小小祖的行为,系故意殴打他人,应负法律责任。
如小小祖虽受到伤害,但未达到轻微伤,则鲁某某需承担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若小小祖构成轻微伤,但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则鲁某某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小小祖构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则鲁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祖爷爷被推倒导致腿部骨折,很可能已经达到“轻伤”标准,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鲁某某推倒祖爷爷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网上颇有争议。
笔者认为,鲁某某大概率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正当防卫时,应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等多个要素,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首先综观整个事件,上门施暴引发事态升级、造成双方冲突的是鲁某某本人,因自身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互殴,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其次,面对老年人维护孙子的过激行为,鲁某某作为一个壮年男子,应当有能力采取适当的防卫方式制止侵害。从网传视频上看,老人举起椅子砸向鲁某某时,速度较慢,鲁某某在已挡住老人的情况下,又顺势上前一步,将老人推翻在地,虽有防卫意图,但也可能因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次事件没有赢家。祖家因为“没教育好孩子”,导致孩子挨一巴掌、老人骨折;鲁某某打人泄愤,把自己打进了派出所,后续大概率工作保不住,而如果留下案底,将来还会影响到小小鲁的前途。
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后,人们热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问题的处理方式,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日后的行为;媒体呼吁,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们应和平、理性地处理,切不可以暴制暴,让暴力肆意滋长,给孩子埋下暴力的种子。
在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中,有不少是由口角、日常纠纷引起,有不少是一时情绪失控,下手过重,酿成恶果的。然而,事情已经发生,时光不能倒流,万般后悔也无济于事。因此,在生活中做个“怂人”,克制克制再克制,未必是件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