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法律适用有温度——案件处理应兼顾情理与法理的统一
董雅萍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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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某月期间,老人周某在上海市虹口区某生鲜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盗窃该店放置在收银台上的硬币多达十几次,共计人民币二十余元。金额虽不大,但也是盗窃行为,该店工作人员发现后即扭获周某并报警。
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向虹口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检察院对周某决定不起诉。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种,单次盗窃公私财物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罪入刑,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二种,针对一些特殊情形,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则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无论盗窃金额多少,均可以盗窃罪入刑。
去市场买菜的张大姐,趁着在蔬菜摊位前挑菜的间隙,顺手把放在电子秤边的一盘硬币塞进了自己的包里。摊主发现后随即报警处理;
男子陆某原本是去村里找人,却一时糊涂起了偷盗之心,途经村民杨某家时,发现这家院墙不高,便翻墙进去找值钱的财物,最终只找到了玻璃瓶内的43元硬币,揣上仓皇而逃,后被民警捕获;
女子谢某所在小区因疫情封控,所有快件散放在小区门口。她在取快递时顺手偷拿他人快递,累计二十多次,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人到案后可能表示自己当时是“抱有侥幸心理”、“只是一时冲动”、“金额很少,我愿意退赔”。对于此类案件,综合具体事实,如行为人的犯罪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强且危害不大,可认定情节轻微;如主动投案或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检察院也可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到本案,虽然周某在一个月内的盗窃次数多达十几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形是,周某盗窃数额仅二十余元人民币,与盗窃罪的二千元立案追诉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且具有“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的量刑情节。在此情形下,虹口区检察院在积极促成双方赔偿调解的基础上,综合全案事实,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不应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应具备一定的温情和善意,兼顾情理与法理的统一,切实让每一位公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周某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盗窃罪,但由于盗窃金额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积极退赔并取得了商家的谅解,故检察院的最终不起诉决定合法、合理。
值得关注的是,周某是一位年事已高的老人,针对涉老年人犯罪案件或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检察机关亦应当对老年提供较为精准的法律帮助,把释法说理和亲情感化贯穿办案全过程。凝聚更多的法治力量,构建多元化预防和化解机制,丰富法治宣传手段,加强老年人懂法、守法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合力,全面提升为老年人提供特殊司法保护的能力。在不久的将来,如果相关职能部门能加强协作配合,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老年群体的司法保护,建立完善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搭建涉老交流平台,关注老年人心理和身体健康,形成完备的全方位保护体系,为老年群体安享幸福晚年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和检察保障,无疑是具有守正创新,法治改革的里程碑意义。
耶林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很多失德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多数是失德行为,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触犯法律底线。本案中的周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未被起诉虽然免于留下案底,却真实存在涉案记录,周某大概也没想到自己偷拿一些零钱的行为会带来如此大的麻烦。
司法实践中的偷盗行为人处于不同的年龄阶段,有着不同的社会角色,然而无论谁因盗窃罪留下刑事案底,都将对其日后的生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成为一生都难以弥补的遗憾。
多怀善念,多行善举,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我们生活的法治社会,公民理应以更高的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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