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疫情期间涨幅达66.66%的2元/斤土豆招来30万罚款是否合法合理?
罗铭铭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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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因土豆销售价格2元/斤拟被罚款30万元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据悉,农批城内王三土豆经营部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认为,王三土豆经营部利用其经营规模优势,借疫情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事件发酵后,记者联系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罚款是根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发布的4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的,是依法行事,要全面看待问题。
这一事件的焦点在于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我们首先考察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条,黑龙江省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
为保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起至疫情解除前,对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由此可知,执法人员做出天价处罚的直接依据是公告中的“购销差价超过30%”,“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执法人员一再强调此次处罚是疫情防控大背景下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需要,然而行政处罚强调的是合法合理,如此高额的罚款是否符合法定幅度,又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还需要详细剖析。
关于“购销差价超过30%”合法性的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黑龙江省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的公告内容有法律的授权,具有合法性。该办法对价格干预措施具体的幅度未做明确规定,而是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实施的地区、品种,把握好时机和力度”,这就引出30%的幅度是否合理的问题。
笔者通过检索疫情期间各地对涨价幅度控制的公告进行对比。2020年疫情初期,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哄抬价格的认定分为3种,一是以1月21日的价格为原价,22以后超出原价的;二是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21日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没有原价参考的,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2022年5月,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现进销差价率超过原进销差价率20%的,认定为哄抬物价。对比来看,黑龙江省30%的比例并不算严格,是具有合理性的。
该经营部未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进销差价率达66.66%。0.8元的涨价看似并不高,但不能忽略该经营部是批发商,批发价格经过下游经销商再到消费者手中,就会造成明显的涨幅,这也即是执法人员所说的要全面看待问题。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增加了第四十九条应对突发事件的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黑龙江省的公告并未突破上位法的授权,具有合法性。
如果说本条规定是应对突发事件时“特事特办”的授权,那么“依法”二字就是对此的限制和前提,不论是快速还是从重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基准范围内,这是其一。
其二,这里的“快速”不等于简易程序,快速处罚的案件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原本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通过简化取证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方式实现快速处理。从新闻报道中,暂时不明晰该项处罚作出前相关程序是否合法,这也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其三,“从重”是法律规定幅度内的相对而言的从重。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的档次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因目前网络所获得的信息有限,无法判断该经营部违法所得的真实数据,若按营业部采访中自述的数据来计算,2元每斤的土豆卖出约4000斤,即使对该经营部按违法所得顶格处以5倍的罚款,也应为40000元。
但该经营部作为执法人员所称具有规模优势的主体,其实际违法所得是否如其所述,或者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加重情节,还待进一步考证。总之,在法定的幅度之内,行政单位还需要考虑合理性,做到处罚和违法行为相适应。
本次处罚的部分细节我们还不得而知,只有让子弹再飞一会,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特殊时期利用市场优势抬高物价,不利于抗疫大局和民生稳定。现下疫情纷扰已近三年,在这种特殊的时期,一方面经营者要守法讲理,诚信经商,避免不正当价格行为,积极配合政府调控措施;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在“特事特办”中更要警惕红线,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在严格执法保障民生的同时,做到恰当和适度,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如此,才能稳住市场,保障民生,共度难关,战胜疫情。
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及证券法,主要承办公司投融资及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