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的夏女士称自己3月份花费11000元买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 Pro Max从深圳寄给江苏的家人,后家人迟迟未收到货,向顺丰询问时被告知快件丢失,只能走理赔,根据保价赔偿1000元。夏女士表示,下单时未注意到其购买的2元保价条款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接受此赔偿。
对此,顺丰回应称事情还在核查处理中,责任人员还没核查到。目前的赔付方案提高到2500元,夏女士仍表示不能接受。
寄递贵重物品,却选了较低的保价梯度,寄丢后应该如何赔付?应该按实际价值计,还是按保价额度计?
快递丢失又未保价的,快递公司通常主张应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但是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快递公司并不适用。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即参照民法典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首先看双方在快递合同中的约定,约定有效即按约定赔偿,约定无效则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关于未保价时的限额赔偿标准,纸质快递运输协议(快递单背面)、电子运单协议都有明确约定,如顺丰是7倍运费,圆通最高赔偿限额300元等。
关于保价后的赔偿,快递公司也提供了不同的保价梯度供寄件人选择。如本次热点事件中,夏女士仅购买了2元的保价服务,对应的保价限额为1000元。
有人认为,双方在运单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就应按约定赔偿;也有人认为,该约定是快递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最终还是应当按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赔付。
究竟应该按哪种方式赔偿,要看上述约定——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快递公司是否对格式条款尽到应尽的提示说明义务。如采用红色字体、加粗字体等显示,提醒寄件人阅读,以及快递物品贵重或特殊时,建议寄件人保价等。
案例一:快递公司对格式条款尽到应尽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有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2022)沪0118民初7478号判决书中作出如下阐述:“原、被告间成立的快递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认可原告交寄物品发生丢失,并同意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赔偿,于法有据,被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使用寄划算APP下单时有阅读并同意《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提示,未经寄件人同意勾选无法完成下单;协议对快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按照是否保价作出明确约定,并以红色字体提示寄件人注意,被告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该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原告选择寄件表示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原告未进行保价,故应按照《国内快递服务协议》中未保价货物赔偿的约定,现被告同意赔偿300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二:快递公司未对格式条款尽到应尽的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无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2018)湘0103民初5101号判决书中作出如下阐述:“本院认为,《圆通速递(详情单)》上所印刷的保价条款,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中关于未保价情形下丢失物品赔偿的规定系对被告责任的限制,被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被告印制的《圆通速递(详情单)》上特意在保价条款下方留有寄件人签名栏,而原告并未签名,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已对该项责任限制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及解释说明的义务,故该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应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三:快递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格式条款无效。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在(2021)皖0207民初5634号判决书中作出如下阐述:“对原告损失的确定,被告出具的货物运单详情上附加费中虽记载了保价费计1元,保价金额计500元的信息,但原告表示不知情,被告也未提交双方就货物保价及保价限额赔偿事宜在运输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并向原告方作出了特别提示,尔后由原告方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鉴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物后存在包装不当,并在包装盒出现破损后疏于管理,致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系管理不当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即便双方约定了保价内容及限额赔偿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应的保价及限额赔偿条款也属无效,故本院对被告主张根据保价金额500元按比例赔付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原告的货物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具体到本文开头的案例,按保价金额赔,还是按实际价值赔,还要看快递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建议保价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保价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即使寄件人在快递服务运单上签字,也不等于双方就保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在快递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寄件人在选择保价时,应当核实好合同条款,并按照货物实际价值选择足额保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当此类纠纷出现时,首先可与快递公司积极协商处理纠纷,协商不成时,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