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吃出化学元素周期表?检察公益诉讼守护食品安全
罗铭铭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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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一店主因在火锅中使用“老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同时被责令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6万元。成都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店主付某自2018年4月起,为节约经营成本,授意店员反复回收利用顾客吃剩的火锅油脂,持续时间达19个月,销售额达137.6万元。
成都高新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
因此,付某不仅要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的刑事处罚,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此次1376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是目前为止成都市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被法院支持的最高判赔额。
曾经,只要“吃不死人”就不会面临高额索赔,即使违反行业监管也不会被过分处罚,是餐饮、食品行业通行的“潜规则”。过分低廉的违法成本,不痛不痒的“象征性”惩罚,挡不住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经营者们根本就不在意。“315”晚会上,牵涉康师傅方便面“脚气酸菜”丑闻的插旗菜业,其经理甚至公开挑衅:“国内的产品,你到了消费者手里面,里面有一点树叶,有一点纤维,顶多罚你一千(元)两千(元),这个如果到国外去了,至少是罚十万(元)。”
广大消费者对此即使心知肚明,也无可奈何,只能硬着头皮假装看不见、不知道,以至于“老油”、“地沟油”成为餐饮行业的隐形惯例。对于食品原料和加工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普遍问题,段子手们戏称:国内美食可以吃出一整张化学元素周期表。
但最近几年,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事情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自2015年7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6年2月,正式开启检察公益诉讼的改革;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由试点正式成为一项国家层级的法律制度。
在食品安全方面,2019年5月,国务院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3月,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追责。
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出台,标志着“象征性”惩罚正在成为历史,食品行业的违法经营者将面临高昂的违法成本。
根据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虽然取得原告地位,却并非“第一顺位”的原告。首先需要考察相关领域是否存在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当存在消费者协会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时,优先由其起诉,只有当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当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时,则由检察机关“补位”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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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2017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800余件,金额共计11亿余元。
由上表可以看出:检察公益诉讼从2015年开展试点至今,办案数量显著上升,办案领域逐步拓宽。尤其是自2019年5月以来,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象征性处罚”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高达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检察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公众利益而提起,所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却难以直接赔偿给受损害的不特定消费者,那么天价惩罚性赔偿金究竟要如何处置呢?司法实务界对此正在积极探索。
有学者认为,案涉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实际已经发生转化,事实上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类似,应上缴国库。
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公益诉讼原告地位,代表的是消费领域公共利益,赔偿款亦应归于消费公益领域,直接进入消费公益基金,专门用于消费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这一方式得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多部门的认同,学者们也正在研究建立消费者保护公益基金账户。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规范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行为,不能仅靠弱监管下的道德和自律,而是需要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
人民生活跨越温饱阶段以后,全社会对产品、服务有了更高的需求,既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行政监管机制,面对新的社会需求显得力不从心。今后,公权力机关——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且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正好弥补了过往监管力度不足的缺陷,必将在经济利益上重创违法企业。而此类案件的逐渐普及,也将对潜在违法者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大浪淘沙,在时代发展的洪流中,未来能够留下的必然是符合新监管模式的企业;而人们也终于有望实现,在享受美食的同时,收获安心和健康。
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及证券法,主要承办公司投融资及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