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被封控在家,公司欲辞退员工
因疫情被封控在家本非所愿,但若是在此期间被单位辞退,就未免太离谱了。近日,坐标在上海的英俊(化名)接到公司HR的微信语音,要求其主动提交辞职报告,理由是疫情导致公司经营亏损,现金流出现严重问题,每个部门都要裁员。英俊不服,与HR沟通无果后主动将聊天记录发至网上,引发网友热议。
近年来,因新冠疫情或间歇性,或多点多面爆发,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准时到岗上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怎么办?且听笔者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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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沈某原系某互联网技术公司的销售岗位员工,2019年12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27日止。沈某受公司指派于2020年6月1日、2日、7日到山东青岛、济南、江苏苏州等地出差至6月中旬,之后在钉钉APP上向公司申请休假五天回老家探亲。2020年6月17日,沈某家乡所在地发生新冠疫情,导致本人无法按时返岗,期间沈某在微信上向公司领导成某汇报了因疫情被封控不能准时到岗的情况,并询问这段时间是否可以线上办公?没有等到期待中的回复,沈某只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沈某自2020年6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7月13日解除。
不甘心的沈某在疫情封控解除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6月份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该公司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沈某2020年6月份工资10000元及经济赔偿金20000元,合计三万元。公司不服,故向法院起诉。
沈某向法庭答辩称:“2020年6月我未曾旷工,而是经指派出差,我作为销售人员经常出差且无需经公司审批。2020年6月到山东青岛、济南、江苏苏州等地出差之前跟同事陆某打过招呼。我办完公事后向公司请假回老家探亲,不想因为疫情被封控了,我都跟领导说明了情况,怎么能算是旷工把我辞退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沈某存在多日旷工,但该公司提交的考勤统计系其单方制作,其上并未有沈某的签名或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相反,从公司对真实性认可的、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多份证据可知,沈某曾就2020年6月1日、2日、7日到山东青岛、济南、江苏苏州等地出差的工作进行了汇报,公司未就此提出异议;沈某曾于2020年6月13日与公司负责人成某通话请假回老家探亲事宜,并微信告知同事陆某,公司未就此提出异议;沈某因疫情被封控在老家不能及时返岗,已经第一时间向负责人成某汇报情况。
依据上述证据,结合当时疫情状况,法院认定公司知悉2020年6月期间沈某出差以及被居家隔离封控的情况,故对于公司认为沈某在2020年6月份旷工的主张不予采信。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沈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10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共计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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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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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思德说法
新冠疫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企业与职工既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就是一定时间内的利益共同体,双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面对突发事件,共同应对,协商解决问题。
企业要生存,也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案中企业以劳动者存在过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条款规定的是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
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本案中劳动者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劳动者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违法解除。
总之,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详细了解未到岗的主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柔性处理,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董雅萍 中共党员
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名誉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纠纷、公司法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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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颖琼
校对:刘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