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思德观察第15期——
勿忘国殇,法治护航
公众号: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一、警钟长鸣,不当言行坚决抵制
12月13日,海宁警方接群众举报,海宁南关厢街头一女子身穿和服。民警第一时间前往处理,对其不当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据了解,该女子在南关厢经营一家茶艺馆,兼职做网店模特,因商业邀请,着和服前往目的地拍摄,直至其发现自己的行为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该女子才幡然醒悟,意识到当天为国家公祭日,其着和服进行摄影的行为不合时宜,其“无心之过”已然损害了公众的民族感情,刺痛了每一位爱国民众的心。该女子现已认识到错误,表示非常后悔。
二、痛缅当年,民族情感不容损伤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是我国政府设立的纪念日,以国家公祭的方式,祭奠在南京大屠杀中死亡的30多万同胞。诚然,在该日穿和服上街摄影虽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但这无疑是对历史的漠然与忽视,也与我国民众的爱国情感相背离。近年来,极少数人不断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引发国民强烈的愤慨:
2018年12月13日,于某、李某分别在QQ群和微博上发布涉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二人因网络滋事违法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2018年2月22日,孟某在一400余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言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孟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1年9月27日,江苏一辆私家车贴着“必胜 日本总军区731部队”的标语招摇过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尹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此前,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仇某为赚取流量,使用其微博账户“辣笔小球”,歪曲戍国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其英雄精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神州肃穆,烈士英名以法守护
对于损害民众爱国情感、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我国设置了法律的红线,不当言行或将构成行政违法,严重者甚至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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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作为全国首个公祭保障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许多内容写入了法规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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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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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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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勿忘国殇,家国记忆隽永流长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爱国是永恒的主题。无知不应成为荒唐行为的遮羞布,爱国主义精神是熔铸于血脉的民族魂。中国近代史充满屈辱、痛苦,侵略者的铁蹄曾经踏遍神州大地。今天的和平幸福来之不易,今天的富强独立也并非历史必然。先烈用生命换取和平年代,不是为了被后人纪念,然而作为“后人”,享受着前人的胜利果实,不歪曲历史是最低底线,保持敬畏是基本要求,铭记先烈、努力奋斗,才是继承先烈遗志的最好方式。
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勿忘国殇,令忠魂能够安眠、将逝名刻作史鉴,才是一个民族对于自身真正的尊重。
公众号: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编辑:冯颖琼
校对:胡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