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对股东除名规则相关的若干实务问题展开思考和探讨。针对股东会做出除名决议时,被除名股东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是否适用表决权回避、表决比例的确定、决议的前置程序、股权回购或转让对价、公司债权人的影响、除名股东债权力人的影响等问题,谢律师与我所的律师们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和互动。
最后,谢律师总结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股东除名的实操建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更强调通过多种⽅式化解股东分歧,尽量避免公司解散情形发生。股东除名制度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化解和退出机制,在避免公司被解散,维护公司法⼈资格存续和股东间的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公司在成立时在章程中预先设计⼀定的股东除名或退出机制。拟作出除名决议前,履行事先的催告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召集、组织、通知、表决,对被除名股东的催告、通知以及股东会会议记录、除名决议注意留存书面证据,涉及送达的建议邮寄或公证送达。股东会的召开也可邀请律师见证或公证部门公证。
本期维思德大讲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课程在热烈的互动中圆满结束,通过谢肖肖律师的讲授、探讨、交流,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我所律师们将在日后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为客户们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