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事件曝光后,知网与作者之间的关系广为人知:作者将论文发表在期刊上,知网从期刊处获得后,直接纳入自己的数据库,向所有使用人有偿提供,包括作者本人。那么,在这一信息网络传播链条中,作者对期刊的“许可”是否构成作者对知网的许可?或者,期刊与知网之间是否构成法定许可、从而无需作者本人的许可?
首先,作者对期刊的“许可”,是否构成作者对知网的许可?
目前,有的期刊杂志或研究学会仅在征稿通知或录用通知中声明:“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给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有的通过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作者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推定作者同意协议内容。
知网认为,通过这种单方声明或格式合同,即已取得权利人对著作权的一揽子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法院认为:作出单方声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优势地位,作者——权利人没有与其协商的空间和可能;且强势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受让了诸多著作权财产权,但却未支付相应对价,权利义务失衡。因此认定,“单方声明”、“格式合同”导致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明显不对等,有违公平原则,均不能认定为作者对期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更不构成对知网的许可。
其次,期刊与知网之间是否构成法定许可?
法院认为,知网将期刊上的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不在法定许可范围内,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
因此,知网在没有法定许可、亦未通过公平协商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及付费,就登载了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构成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由此可见,期刊、知网要合法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必须一一取得作者的明确授权,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