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动态丨维思德刘冲律师受邀担任湖北广播电视台《长江说法》栏目金牌律师嘉宾,进行全媒体直播普法
维思德律所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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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应湖北广播电视台《长江说法》栏目组邀请,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刘冲律师做客直播间,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唐荣律师共同进行全媒体直播普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本期直播节目围绕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相关话题展开。刘冲律师结合4个案例,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退一赔十”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并接听直播热线电话,与线上听友和网友互动,解答法律咨询,回应大家关心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
大妈吃饭揪头发扔碗里索要10倍赔偿,网友:这算敲诈勒索还是诈骗?
近日,有媒体报道,重庆一大妈在饭店吃米线时故意把头发扯下来放进碗里,同行人员与店家理论,向店家索要10倍赔偿。
店主刘先生称,当时顾客说米线里有头发,没顾上看监控,后续才发现是顾客在快吃完时故意把自己的头发扯下来放进碗里,自己没同意10倍赔偿就退了米线钱。
这件事引发网络热议。网友纷纷谴责女顾客“缺德”,“丢人丢到家了”。不少网友表示这位女顾客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还有网友认为是诈骗。
这里我们说,重庆的这位大妈,还是略有法律知识的,知道“十倍赔偿”,只是她这个法律知识用得不是地方,用歪了,用到了邪路上。
我们刚才谈到的这位大妈,她在饭店吃米线时故意把头发扯下来放进碗里,然后向店家索要10倍赔偿。这种行为不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吧?
律师解读:很显然,不能适用。因为她吃的米线里的头发是她自己放进去的,而不是店家经营或者生产的食品中原有的。相反,她的这种做法倒是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诈骗,是可能会受到制裁的。
本案中,那她的这个做法究竟是涉嫌敲诈勒索还是涉嫌诈骗?
律师解读:敲诈勒索与诈骗的区别在于:敲诈勒索通常涉及对受害者施加压力,使其在恐惧或威胁下交出财物;诈骗则是通过欺骗手段,让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财产。我们刚才谈的这个事件中,认定这位女顾客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受害者支付赔偿的心理动机。如果店家基于误解而支付赔偿,那么该女顾客的行为涉嫌诈骗;如果店家是在女顾客的威胁下出于恐惧而支付赔偿,则女顾客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如果被认定敲诈勒索或者诈骗,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王某在美味公司经营的自助烤肉餐厅就餐,核销用餐券后,他在自取餐具时发现餐盘不洁,因此没有就餐。经过沟通,美味公司认可餐具不洁,便将餐费退还给王某。但是,王某认为美味公司应给付十倍赔偿,于是起诉到法院。
王某称,他在美味公司经营的自助烤肉餐厅就餐,支付餐费238元。进入就餐区后,发现取出的餐盘上有油污,便要求服务员更换餐盘,但更换后的餐盘仍然有油污。他向服务员反映情况,美味公司退还了餐费,但拒绝给予十倍赔偿。所以他向法院请求判令美味公司赔偿自己餐费的十倍,也就是2380元。
美味公司辩称,王某确实曾经在餐厅核销餐券,但并没有就餐。当天就餐人员很多,只有王某一人反映餐盘有问题。餐厅的餐盘是高温消毒后提供给消费者的,因材质特点,手指按压后会有手印,也可能是其他的就餐者拿取后再放回来而出现的痕迹。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美味公司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盛装食品的餐盘直接影响所盛食品的卫生状况,也应当保持清洁。然而,由于美味公司经营的是自助餐,餐盘放置于公共区域由消费者自由取用,消费者可在众多餐盘中进行挑选。现在,王某提交的证据只显示两个餐盘有局部污损,但他发现污损后并没有实际使用餐盘取用食物,没有实际发生使用问题餐盘盛装食品、致使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所以,王某在美味公司退还餐费后另外请求十倍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王先生在餐厅发现自助餐盘有油污,向服务员反映问题后,餐厅退还了他的餐费,他后面也没有在餐厅实际就餐。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他还能向餐厅要求十倍赔偿吗?
律师解读:法院的判决已经给了我们答案。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十倍赔偿。为什么?我们前面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如何准确理解有关“十倍赔偿”的这一条款,我想应该明确以下几点:首先,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是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其次,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主观上应属故意,也就是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该行为引起损害结果;再有一点,还需要有相关证据对基本案件事实予以证明,也就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实,并证明该损害结果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存在因果关系等情况。
买180斤手工香肠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法院驳回 。
在武汉市硚口区,胡志红经营一家灌香肠店,她制售的香肠、腊肉、肉圆等肉制品在周边小有名气。2021年冬季,顾客程某从她那里一口气买了180斤手工香肠,并要求真空包装。不料交货后,程某以购买的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胡志红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但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我们已经知道,一审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程某有关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请律师进一步解读一下,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律师解读:我们前面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10倍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其对行为人具有惩罚性,即除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要给予受害人额外的金钱赔偿。但是,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有一定的权利行使门槛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这个门槛就是,消费者提出十倍赔偿,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二是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受到损害。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给出了调查报告,认为“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经营的义务”,此外,程先生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商家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规定。因此,胡女士生产制作的产品是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同时其销售行为也合乎监管上的规定,而且程先生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因为食用香肠而受到了损害。那么作为购买者,原告程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他的诉讼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是经常会购买和食用类似香肠、圆子、豆豉、辣椒酱、腐乳、咸蛋等各种现制手工食品。那么,这个案子律师认为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提醒?
律师解读:给相关商户的提醒就是:要充分认清散装食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给消费者的提醒就是:要诚信消费,正确维权,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
涉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最高法明确应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范围。
顾客沙某于2020年12月15号在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3天后,他签收了这些饼干,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他又先后三次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之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将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退还价款4176元,并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审理法院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就在食品中添加黄芪等9种药材开展试点工作,明确了试点审批要求。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私自在饼干中添加黄芪并进行生产销售,违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加购数量共计200盒,这样的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因此,对他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沙某就首单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这起案件有些意思,也非常典型。同样是购买饼干,沙某先前购买的30盒,得到了法院“退一赔十”的判决支持。而之后追加购买的200盒,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解读:要理解这里面的区别,关键看购买的食品是否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本案中,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收货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然后又连续加购三次,加购数量达200盒。考虑到食品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次数及间隔时间等因素,法院认定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而后面200盒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所以前面30盒的十倍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而后面200盒的十倍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感谢湖北广播电视台《长江说法》栏目组一凡老师、胡云杰老师对本期普法直播所做的指导和辛勤付出!)
《长江说法》是湖北广播电视台首个“广播+电视+新媒体”三位一体的新闻品牌栏目。《长江说法》广播版时长1小时,以“嘉宾访谈+热线互动”为主,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嘉宾做客直播间,追社会热点、聊法理人情。湖北之声FM104.6 AM774、湖北广播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长江云新闻App、抖音号等多平台联动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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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企业合规师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
•湖北广播电视台《长江说法》栏目直播特邀嘉宾律师
经验
•主要执业领域为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合规、知识产权等,先后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公司、中百集团、泰康保险、华夏银行、华中科技大学、湖北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湖北美术学院等多家知名企业和著名高校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