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有很多重大变化,其中之一是注册资本回归“实缴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活跃市场经济,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开始实施,创业者可以0元开公司,催生了很多小微企业。但当股东可自由决定出资期限,而法律又无其他配套规定制约时,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则认缴比例高但未实缴(或实缴到位)的股东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不分配利润,从而侵害认缴比例低但实缴到位股东的利益。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可随意设定,出资期限也没有限制,仅作为对公司出资的承诺,而不据实考虑承诺是否能够兑现。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的公司中,若股东同时也身兼董事身份,则可通过给自己发放高额报酬等方式,掏空公司资产,“空手套白狼”;甚至有些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恶意隐瞒真相,将股权转让出去,损害他人利益。
3、认缴制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容易滋生空壳、僵尸公司。
实践中存在大量拟退市企业和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僵尸企业”,2016年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以督促股东注销公司退出市场。
4、认缴制下,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容易引发纠纷,增加了司法成本。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往往约定较长的出资期限,但公司经营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股东与股东、公司之间,往往因投入不到位、不均衡而产生纠纷,公司债权人亦易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债务清偿的补充责任,不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
鉴于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新《公司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对注册资本无限认缴制度进行矫正。
2024年7月1日后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金“五年实缴”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这意味着在2024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缴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
据《经济日报》报道,调查显示,我国小微企业平均寿命在3-5年,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考虑如何缴纳注册资金。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缴足资本金有利于向合作伙伴、目标客户展示自己的能力;如果经营不善,无需等待缴足资本金,企业可以选择注销。
在新《公司法》施行以后,认缴制下已成立的存量公司,应如何做才能合规、降低法律风险,是新旧法的衔接和过渡问题,更是众多中小企业主关心的实际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具体实施办法出来以前,实务中存在以下诸多疑惑: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5年期到2029年6月30日。假如某存量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期为2030年,超出此期限,自然应该调整,但应该在什么时间完成调整?五年内是否有一个确定的时间点?
又假如某存量公司2019年1月1日成立,约定的实缴期为10年,即2029年1月1日以前实缴到位,还需要调整吗?按照“公司成立后5年内实缴”的规则,则仍属于“超期”;按照“新公司法施行日起5年内实缴”的规则,则不属于“超期”。对于这种情形,大家普遍认为,应该不予强制调整,因为让存量公司也平等享有新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利益,方为公平合理。
根据市监总局的解释,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但这一解释仍然是非常模糊的,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问题:目前公司登记机关对于注册登记采取形式审查标准,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形式完整性进行审查,如今后要求其对“明显异常”作出实质性判断,则将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也可能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审查人的主观判断不同,造成各地标准不一的现象。
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后,若股东未按期实缴注册资本,将有以下法律后果:
若股东未能在章程约定的认缴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要求股东缴纳认缴出资并支付逾期利息。
2、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若对未按时足额实缴出资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他守约股东可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要求该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损害赔偿责任
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新增的条款,但公司需要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未缴纳出资”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政处罚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办理登记适用的仍然是现行公司法,但鉴于新法施行在即,为避免后续不必要的再次调整,建议一步到位,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审慎确定出资期限和出资额,设置合理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虽然具体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存量公司仍然可以未雨绸缪,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调整,着手准备修改公司章程:
(1)缩短出资期限。
公司法规定,修订章程需要2/3以上股东决议,但因缩短出资期限涉及股东基本权利,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必须“一致决”的情形。因此,建议股东最好就此形成“一致决”;但实在无法形成“一致决”的,也需要2/3以上股东同意。
(2)减资
相较于缩短出资期限,减资更为复杂,除决议程序外,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避免减资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