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缅北电诈”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我国和缅方深度合作打击“电诈”的雷霆行动中,缅北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共向我方移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3.1万名,有力彰显了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决心。随着大批嫌疑人的落网,网友们禁不住产生疑问:
被诱骗到缅北或被胁迫强制从事诈骗的,是否构成诈骗罪?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电信诈骗团伙往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结构化的组织,内部分工、分级明确,呈金字塔式结构。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级别通常包括金主、代理、主管、组长、组员等。根据不同的级别与职位,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也不尽相同,各司其职,形成完整的犯罪产业链。所有参与人员,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构成何种罪名,需结合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及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综合考量。
1、业务人员,属于犯罪组织最底部的人员,一般是具体用各种手段实施诈骗业务的人。对于这一类人,若只实施诈骗行为,可能仅构成诈骗罪,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或者胁从犯。
2、管理人员,属于犯罪组织中间架构的人员,其工作内容多为召集人员、统一配备工作手机电脑银行卡、培训话术、安排食宿、设置底薪及提成、设立团队、安保防范、实施处罚等。这类人对诈骗团伙进行了组织管理,根据不同的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3、犯罪头目,作为整个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参与电信诈骗的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经朋友或熟人介绍推荐主动加入,有的是被高薪工作诱骗或在境外旅游被绑架而被迫从事电信诈骗。针对主动加入诈骗的这类人,毫无疑问,属于对行为性质明知,显然构成诈骗罪,遣返回国后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定罪量刑。那么,被诱骗或胁迫的人员究竟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结合其从事诈骗的主观意志及被胁迫程度进行判断。
一部分人受高薪工作的诱惑而进入诈骗组织内,事前并不知道自己实际工作的性质,但是在后期参与的过程中,发现获取财物的方式是诈骗手段,即发现真相后仍然继续实施诈骗行为的,属于对团伙性质及自身行为明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员工仍然构成诈骗罪,遣返回国后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定罪量刑。
一部分人被诈骗团伙绑架或采用其他暴力手段带到组织,虽然进入诈骗组织的原因是受到强制,但是否构成诈骗罪仍要考察其在实施诈骗行为时的主观意志受胁迫的程度。
如果犯罪团伙仅仅是实施了收手机、收身份证、严格控制上下班时间,没有作出实质威胁员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员工仍然帮助犯罪团伙实施诈骗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员工构成诈骗罪。
但如果犯罪团伙通过暴力手段强制员工进入诈骗团伙,并通过拘禁、殴打等方式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甚至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员工属于胁从犯,遣送回国后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甚至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最后,被诱拐或胁迫从事电信诈骗偷渡至缅北的人员无论是否构成诈骗罪,均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电信诈骗的定案证据,除了物证、书证、言词证据等,最核心的就是电子数据,一类是内容数据,如电脑、手机里的文件、聊天记录、交易金额等,另一类是路径数据,即能识别用户身份等信息数据的传输路径,如电话卡、银行卡、账户登录信息等等。
电子数据体量大、分布杂乱,诈骗团伙为规避法律惩罚,通常会设置境外窝点,加之犯罪手段多元,致使跨境取证难度加大,诈骗事实和诈骗金额的认定受到极大挑战。
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出台,跨境电信诈骗取证难的问题逐渐得以解决。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及该《意见》第二条规定[1],若能查清诈骗数额,按诈骗金额大小定罪量刑,若诈骗金额难以认定,也可根据发送短信、拨打诈骗电话、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确认犯罪情节,而且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都是累计计算。
近年来,针对中国人的缅北电诈让不少人遭受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扰。这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随着各地公安局对电诈犯罪嫌疑人的接收,一场浩浩荡荡的法律审判即将展开。梦想不劳而获是不现实的,“命运的一切馈赠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缅北电诈者应该受到严惩,为自己曾经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