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铁掌掴事件”引发网络热议。在乘坐高铁途中,后座“熊孩子”撞击椅背,影响到前座的王某某。王某某出言制止“熊孩子”,与家长杨某某发生争执。双方越吵越激动,周边乘客和乘务员劝阻无效,杨某某用手背扇了王某某一巴掌,王某某进行了反击,向杨某某扇了两巴掌。事发后,成都铁路公安处对杨某某处以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某对此不服,已提起行政复议,且坚决拒绝和解。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网友们很难接受:如果还手就是互殴,那么以后被打就不能还手,只能任人打了?网友们普遍认为:在公共场所管好孩子,不要影响他人,是家长理所当然的责任,“熊孩子”不停地撞击椅背,已经影响到别人了,家长自己不管束,别人还不能制止么?就这样挨了“熊家长”的打,还不能打回去,打回去就是“互殴”,也要被处罚,这让人到哪里说理去?网友们进一步认为,只要还手就是“互殴”,属于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这种僵化执法将助长恶人的肆无忌惮,也将压制好人的“正当防卫”。
那么,事情果真如此魔幻,法律果真如此僵化,执法果真如此偏颇吗?
事实上,网友大多属于“不明真相”的群众,基于不完整的信息爆发出情绪无可厚非。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还应回到法律的框架下去判断。在完整信息面前,相信网友们也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几天后,2023年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发出“警情通报”,详细描述了当时的过程,同时当天现场的视频也在网络上流传,人们这才得以直观地了解当时的情况。原来,王某某并非完全无辜,她被影响了不假,她也有权制止,对方气势汹汹、率先动手也不假,但是她在争吵过程中也没有保持理性克制,甚至有故意激怒对方的言辞和举动,对事件的升级也有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一个人是在保护自身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时采取了相对应的暴力手段,采取暴力手段的目的仅仅是制止非法侵害,那么这个人的暴力手段即便认定为故意伤害,也不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这就是“正当防卫”。
行政法中也有正当防卫的一席之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它在目的上表现出被动“自卫”的特点,在手段上表现出“点到即止”的特点。
王某某还手两巴掌,究竟是故意伤害他人的“殴打”,还是纯自卫性质的“防卫”?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不能将整个事件割裂开来,孤立地评价“两巴掌”。
在行政法体系内,判断后动手的行为人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应当以适时、适度、适量为原则。公民遭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侵害行为时,如果采取的抵抗行为主要目的是帮助自己摆脱侵害,并符合比例原则,则其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意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对于未上升到刑事层面的打斗行为,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第8条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现场视频展示的事情经过,再来判断“两巴掌”究竟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首先,本案是否属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结合现场视频看,杨某某的男同伴是先骂人一方,女同伴是先拍视频一方,杨某某是先动手一方,杨某某的过错显然更大。但是否王某某就没有过错呢?事实上在上述过错发生之前,王某某和杨某某争吵过程中,在事态还没有恶化的时候,王某某挑衅地朝着小朋友大吼一声,再继续跟杨某某争吵。这一声吼,并不是为了制止小朋友,而是为了泄愤,对事件的升级可以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次,本案是否属于“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情况?
在杨某某动手后,王某某并没有努力避免冲突,而杨某某也没有继续侵害,乘务员也已介入了调解,此时王某某的还手也难说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
第三,王某某是否有“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
整个过程中,杨某某一方的确人多势众、气势汹汹,是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不值得任何同情,但王某某多次在关键处拱火,故意激怒对方,对事件的升级也负有不可推卸的作用。
因此,结合现场情况来看,杨某某率先动手打人的确是主要过错方,应对事件负较大的责任;警察在认定王某某还手两巴掌属于“殴打”而非“防卫”时,是考虑到了王某某在矛盾升级中的作用,认定她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最后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分别处罚500元和200元的罚款,王某某受到处罚并不冤枉。
让子弹飞一会儿,又一次在实践中得到印证。公众在吃瓜时也应保持理智,在事实尚未厘清的情况下,一边倒地支持一方,或者反对一方都是不明智的。
在现场视频流出以前,公众对于“被打不能还手”的激愤,是建立在片面事实上的情绪性表达。反转之后又反转,在网民容易被“煽动”的表象之下,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是人们对法律和执法的不理解、不信任,更反映出公权力机关在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上的方式方法有所欠缺。
此事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是因为背后的评判规则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人们都不可避免在某时某地因某种原因与别人发生争执,争执是否会升级谁也无法预料,谁都不想因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被处罚。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网民无意中广泛地参与了社会治理,无论是以舆论监督的形式,还是以建言献策的形式,这一趋势已不可扭转。面对问题时处置规范,信息公开及时、全面,才能消除怀疑和误解,才能提高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然而,仅仅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还不够,在公众普遍关切时,还应及时、全面地公开信息,才能通过个案展示规则的具体执行,从而起到防范和引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