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获得权力时,壁垒就会崩塌。当社会目睹女性的能力所及,当女性目睹女性的能力所及,就会有更多女性各尽其能,而我们所有人都将因此受益。
——露丝·巴德·金斯伯格
As women achieve power, the barriers will fall. As society sees what women can do, as women see what women can do, there will be more women out there doing things, and we'll all be better off for it.
—— Ruth Bader Ginsburg
三月八日是国际妇女节,而2023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元年,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
那将时间倒转2000年,从传统社会到现在,让我们重新看看中国女性的经济与法律地位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改变。
简单、笼统地以“男尊女卑”的概念来理解妇女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地位是错误的。封建时期的法律思想其实在汉代出现了一个分水岭,总体来看,时代愈早,妇女的地位愈不受贬抑。先秦的法律是法家之法,讲求“以刑去刑”,存在近似男女平权的法律现象,而汉之后儒家受到独尊,乃有“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现象。
秦代妻子的权利义务与丈夫是无差别的,甚至可以说拥有一种“妻权”。根据《史记》载秦始皇三十七年曾立石南海:“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杀之无罪。”即如果丈夫犯奸淫之罪,譬如淫佚他室、婢女等,妻子则可藉着“夫不守贞操之义务”而把丈夫杀掉。
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男尊女卑”成为社会秩序的大格局,在法律上也开始显出丈夫的优越性和妻室的附属性,例如“杀夫系恶逆,杀妻只是不睦”,通奸的刑罚更特别针对妇女,表现出时代愈后、愈见男女贞操义务不平等的特点。
根据宋朝的《宋刑统》户婚律:“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即只有男子有分家产的资格,妇女是无权参与的。在婚姻问题上,宋朝法律对男权的维护和女权的压抑是十分明显的。比如《宋刑统》中就把“七出”、“义绝”作为婚姻解除的两个条件。所谓“义绝”,即夫妻恩义断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犯必须强制离婚。“七出”就是已婚妇女若被认为有无子、淫乱、不孝顺父母、多言、盗窃、妒嫉、恶疾七项中任何一项,丈夫便可以休弃。“七出”实际上是夫方单方面的离婚条件,离与不离,权利完全在于丈夫和夫家,是封建法律偏袒和维护夫权,剥夺妇女人身权利的表现。
而到明清时期,由于朱子学成为统治思想,宋代妇女尚有的少数财产权逐渐丧失殆尽。根据明清时期的土地契约文书,妇女处置财产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妇女出卖土地存在着大量的先决条件与特殊要求。在一般意义上,丈夫在世,妇女是没有处分家庭财产权力的。妇女结婚后就成为丈夫“家长权”下的家属,妻子的法律人格被整合到丈夫的法律人格中去了。仅在丈夫在外经商或求功名而长期不归、妻子不得不处置家产以应付赋役或维持家庭生活时才能处置。
而这种对女性残酷、腐朽的态度,直到新中国成立才被打破。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50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992年10月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的具体措施。
自此,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刑法》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虽然法律的保障并不意味着女性的权益可以不再受到侵害,也不意味着男女平等就得到了实现,但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显示了国家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目标的决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保护机制来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社会各方面也呼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全国妇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修改工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解答了现在大众最关心的问题,如: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详细列举了八条措施来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可以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该规定是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较原法律规定更为完善。
封建帝制灭亡不过百余年历史,千年来传统社会心理的影响还存在一定惯性,虽然城市家庭已经基本接受男女平等的观念,但女性在婚姻、职场上仍然比男性更为艰难,在广大农村社会还存在“重男轻女”思想,这都让女性的经济和法律地位难以真正与男性平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成熟,正如开篇美国已故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美国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所说,“当社会目睹女性的能力所及”,女性权利才会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直到有一天男女平等不再作为一个议题被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