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提前还贷”是真香还是有坑?警惕利益背后的法律风险
谭敏
202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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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春节以来,随着房市政策的宽松,房贷利率的大幅下降,全国多地出现大量居民提前归还房贷的现象,银行预约还贷的排期达数月之久。究其原因,一是多地下调首套房贷利率,有的城市甚至跌破4%,而不少存量房贷利率在5%-6%,较大的利差是人们选择提前还贷的主因;二是经济形势前景迷茫,大众收入预期降低,若背负高利率房贷,未来还债压力巨大;三是有一部分属于利用政策“违规转贷”。
无论是基于哪种考虑的提前还贷,在预约排队等时间成本之外,还有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如,房贷利率的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违规转贷”有何法律风险等。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营利机构,靠收取利息来盈利。借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银行的收益越大,但收回本息的风险越大。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将损失剩余期限内的利息,但同时风险也大大降低。所以,对于“提前还贷”,各银行的态度并不一致。“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取决于借款合同中的约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提前还贷”为违约行为,同时约定了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提前还款”构成违约,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也有的借款合同提供了多种还款方式的选择,如允许“一次性还贷”,即“提前还贷”是正常的还款方式之一,不是违约行为。
如果借款合同中未对提前还款的情形进行约定,后期也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如果借款人想要提前还贷,银行能否拒绝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出借人不能拒绝提前还款。但银行若因此增加了人工等费用,可以请求借款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首先,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若双方约定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这表明借款人已预见未来政府可能调控贷款利率;
其次,房贷利率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波动,是随着市场的波动而调整,在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时,仅属于商业风险;
最后,即使房贷利率产生一定浮动,继续履行该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因此,调控银行贷款利率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借款人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选择提前还贷的,一部分人是单纯为了少还利息,还有一部分人是用其他低息贷款来置换房贷。当下,一些经营贷利率低至4%以下,甚至有的行业可以低到3.2%,巨大的利息差导致出现“以贷还贷”的现象。
“消费贷”是以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进行贷款,种类包括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贷款和旅游贷款等类型。“经营贷”是指银行向拥有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资质的经营实体发放的经营性用途的贷款。
随着经营贷、消费贷利率持续走低,一些违规中介向借款人宣称可以“转贷降息”,诱导消费者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或消费贷归还过桥资金。这种方式看似能够快速解决房贷资金短缺问题,但是背后往往隐藏违法违规的重大隐患: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经营贷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贷款合同也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但在“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终将由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还贷,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
在转贷过程中,采取伪造银行流水、包装空壳公司等手段,伪造资质,帮助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转贷时,借款人需要将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等相关重要信息提供给中介。部分中介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会泄露、出售相关信息,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
“提前还贷”大量出现,背后必然有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然而,利弊未必是当下能准确评估的。利用自有资金还贷的,还可以进一步评估资金购买力,同等资金的购买力,十年后与现在将不可同日而语;以贷还贷的,激进的同时也要充分评估,是否能承担其中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总之,平衡收益和风险,是永恒的话题,“提前还贷”能否利益最大化,因人、因事而异,切勿盲目跟风而动。
曾长期于基层法院、律所实习锻炼,积累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