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出轨一方向情人转款,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一般存在三种判决观点,一是判决全部予以返还,二是判决部分予以返还,三是判决全部不予返还。其中以第一种全部予以返还为主流观点。
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严格区分婚内出轨一方向情人转款的事实系赠与或借贷,如被认定为赠与关系,应进一步查证核实案涉赠与是否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一方对另一方对外赠与行为的默示认可,或事后追认的有权处分行为。一般情况下,出轨一方对另一方隐瞒事实,擅自赠与情人钱款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在夫妻双方已经书面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出轨一方对情人的赠与如果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享有单独处分权,另一方以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要求情人返还的,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赠与合同,即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王先生对小霞的赠与虽然是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双方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出轨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损害了月月的财产权利,严重违背了善良和道德风俗,该赠与行为应当全部无效。月月有权以共有财产权受侵犯为由请求小霞予以返还。赠与行为如果被确认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且已经登记在受赠人名下,受赠人应当返还当时购买该房屋、车辆相应价值的钱款。
最终,庄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先生对小霞的赠与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月月的同意赠与小霞钱款,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小霞所得钱款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月月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王先生与小霞保持情人关系并转款的行为破坏了夫妻婚姻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月月的情感和财产权利,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应享有平等所有权。王先生在月月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赠与小霞,当然侵害了月月的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王先生与妻子月月的婚姻关系何去何从不得而知,然而他与小霞共同育有一子尚未成年,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小霞认为,王先生对自己转账的钱款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有关抚养费的问题该如何处理?主张对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小霞可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维权。诉讼原告的主体为未成年子女,小霞应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请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其实,有关抚养费的主张与本案所涉及的赠与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亦不同,不可能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小霞索要小孩的抚养费需要另案处理。
本案中的王先生承认了出轨并赠与情人小霞钱款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相关银行转账流水等相关证据,因而减轻了妻子月月的举证责任,使法庭较快查明了案件事实,月月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支持。然而假如王先生隐瞒真相不配合拿出转款证据,月月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调取王先生一段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也可以通过申请开具调查令的方式,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去相关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去调取明细,提交法院以查明案件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因出轨赠与财物的行为一般较为隐蔽,此类案件的原告如果已经获知情况,应当及时保留出轨方与情人之间财产赠与行为的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往往最后还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尽管本案中的小霞也是受害方,但从一般人的思维方式考虑,长达十四年的关系,很难让人相信小霞对王先生的已婚身份完全不知情,小霞应当对因自己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王先生一直拒绝与小霞结婚,当小霞发现王先生有隐瞒、欺骗的行为时,她可以选择结束这段不正当的关系;当然,小霞也可以与王先生去当地的民政部门查询婚姻信息,当了解到对方有家庭,千万不能介入对方的婚姻,也不应随意接受对方的赠与,因为在不正当的关系中,双方的赠与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霞所得的赠与钱款,最终都得还回去。
该事件也提醒交往中的男女,当双方发展关系,一方不确定另一方是否已婚,可以通过彼此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渗透以进一步深入了解,如果一方长期将另一方排除在自己的生活圈和朋友圈之外,应当留意并进一步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