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整形医院院长在自己的门诊整形身亡?如何给美丽一个安全保障
顾笑鸣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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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6日,陕西西安一家整形医院的“技术院长”在自己门诊整形身亡,初步认定为麻醉意外。
出意外的小丽本身是一名整形专家,头衔包括了该诊所的“主治医师”、“技术院长”。7月16日晚,她在自己的门诊医院做“自体脂肪面颊填充术”时不幸身亡。
伴随医疗美容技术的发展,美容整形特别是微整形已经成为众多都市丽人的生活方式。然而时有发生的整容医疗事故让人们疑惑,究竟如何才能确保求美的安全?我国现行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次事件中的吸脂手术显然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不仅如此,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注射玻尿酸、打肉毒等很多微整形虽然不用动刀,很多求美者认为其安全性比较高,但它们仍然属于医疗行为范畴之内。
根据前述办法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而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前述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同时,我国对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要求也非常的严格。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不仅需要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同时需要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6年以上。即使是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也需要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Marquardt Beauty Analysis的研究员通过电脑技术制作的“完美东方脸”
目前学术界、实务界对医疗美容的定性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虽然医疗美容和诊疗活动都具有医疗性质,但是医疗美容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服务,具有自主选择性、风险性、消费性等特殊性质。而且诊疗活动针对的是疾病,而医疗美容不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其更多体现出人们对于美丽外表的追求。广义说认为医疗行为不局限于诊疗疾病,应该包含诊疗目的和非诊疗目的,则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
将医疗美容服务包容在医疗服务大家庭中符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来看,不管是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之规定还是执业规则,我国均是将医疗美容服务作为一种“医疗服务”来对待的。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也是按原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来处理的。
结合《医疗美容管理办法》与医疗美容行业的准入规则来看,虽然医疗美容具有消费属性,但并不妨碍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医疗为。
诚然医疗美容已然成为大众所热衷的活动,但由于现在医疗美容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医疗美容机构良莠不齐等多种原因,导致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数量屡创新高。其中虚假广告宣传、消费者受假冒伪劣产品侵害、许多人“美容”不成反遭“毁容”的新闻屡见不鲜。根据中国整容美容协会的调查,我国每年因整容美容出现不良后果而引发投诉的案件高达2万起,医疗美容行为市场的混乱局面,亟须得到有效治理。
医疗美容纠纷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未达预期效果型纠纷。这类主要是因为手术者和医师之间审美差异、沟通缺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医疗美容后的效果不满意所引发的纠纷。
二是欺骗型纠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美容机构对于机构内的医美项目进行虚假宣传。2.医师为按照约定的医疗设备和材料进行医美项目3.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未取得从医资格证书。
三是致伤残型纠纷。这类主要是指受害者在医疗美容手术之后,身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也即整容失败。
由于医疗美容纠纷数量多、范围广、性质复杂,各地各级法院在处理医疗美容纠纷中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性质、法律适用、损害赔偿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1]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对已经遭受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屋漏偏逢连夜雨”,既不利于受害者的权利保护,也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
我国没有出台特别法规定医疗美容损害责任,与之相关的规定并不集中。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美容损害救济主要存在两种,即违约或侵权责任救济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害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并无实际损害的后果时,美容接受者提起违约之诉更有利。
根据学理通说,医疗损害责任可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包括违反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并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归责原则。[2]
在判定医疗过错时,最基本的标准还是看被告医生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达至合理医生之所为这样一条客观的、抽象的标准。这是医疗机构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通过反证推翻过错推定的一条最基本的、具有普适性的“救命线”。[3]
就当前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的当属医疗美容损害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大多数裁判的观点认为医疗美容所引起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即应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键在于医疗美容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行为。
从医疗美容的定义看,其“侵入性”与“创伤性”与其他医疗行为诊疗特征类似,具有不确定性及风险性,显然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但医疗美容合同中,就诊者并非为医治疾病、恢复健康,而是为了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需求,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及自愿性,就诊者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同时,医疗机构无论属于何种组织形式,目的都在于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特征。
从立法本意及宗旨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而目前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就诊者与医疗机构地位差异悬殊,将医疗美容就诊者纳入消费者范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及宗旨。综上,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确。
美丽的代价绝不应当是我们的安全,如何有效地在求美之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呢?
在进行医疗美容之前我们应该如何做?
1. 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
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用信息网查询医疗机构注册信息,确保就诊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选择合格的诊疗医师。
同样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用信息网查询医师信用档案基础信息,确认主诊医师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3. 选择可靠的美容产品。
正规的美容产品有电子防伪码,可通过网站查询到药品出库时间、领用单位、使用人等,一旦出现问题可有效追踪,方便固定证据。
4. 手术前有效的沟通。
手术前与医生进行沟通,确认自身无不适宜就诊的特殊情况,避免疏忽意外。
[1]见张钦润、吕子瑛:“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中国卫生法制》2021年11月第29卷第6期。
[2]见杨立新:“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3]见赵西巨:“医疗美容服务与医疗损害责任”,《清华法学》2013年第二期。
曾在英国从事教育工作多年,能熟练运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具有扎实的法学及金融、财会功底,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投融资、金融债权债务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秉承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及端正的专业态度为每一位客户做好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