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河南营养餐致病事件:良心产业不能变成逐利产业
冯颖琼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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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封丘县“30余名师生餐后集体呕吐腹泻”“校长痛哭称换不动送餐公司”成为网上热议话题。就公众关切的几个问题,多家媒体进行了深入调查,该事件相关时间线逐渐清晰起来:
2021年8月,北京志宏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中标“封丘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午餐采购项目”。
9月22日,该企业在封丘县设立分公司。后因配餐点布局不合理,未获批食品经营许可证。
10月9日,该分公司已经开始给一些小学配餐。(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10月26日,该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11月15日,该分公司开始给案涉中学配送午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11月23日,案涉中学30余名师生餐后集体呕吐、腹泻。校长要求停止配餐,该分公司答复:一切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说。
11月24至25日,配餐照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11月25日,该分公司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11月27日,官方初步判定是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封丘县教体局多名干部被纪委立案调查。
11月29日,该分公司负责人吕某、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未完待续。。。)
据媒体调查归纳发现,网友关切的该事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均属实:
1、换不动属实。事发后涉事企业仍未停止送餐,封丘县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出现问题后没有第一时间停止配餐确有不妥,但也不能轻易换掉一个经过招投标程序选中的配餐公司。2天后事件发酵,才停止送餐。
2、无证经营属实。该分公司配餐期间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厨师未取得厨师证。
3、涉事配餐公司存在严重管理问题属实。
(1)分公司成立不到2个月,已经出现员工流动性大、员工未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无证上岗等诸多问题;
(2)部分师生及家长反映:配餐不如以前,送餐距离远,饭菜送到后已“不太热乎”,短短几天已在餐食中发现过虫子、机器零件、塑料管等杂物。
3. 本次营养餐事件,哪些涉事主体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配餐照旧”涉事公司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本次事件中,中标公司为北京志宏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的是其临时设立的封丘分公司,那么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中标公司应对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属于“他人”,总公司中标的项目,如果让分公司履行,不属于“转让中标项目”,由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中标公司、封丘分公司均可能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第三,就“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违法行为而言,封丘分公司直接责任人涉嫌刑事责任,中标公司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就尚未调查完结的招投标过程而言,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相关人员还可能数罪并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允许边供餐边办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具体包括:没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数倍罚款。
本次事件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干部明知供餐企业没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仅未履行依法查处的监管职责,还允许其“边供餐、边整改、边办证”,并公开声称这种做法虽不合法却合情理。
是什么样的底气和风气,能让他们如此滥用权力、法外施恩?是对法律的无知,还是对规则的漠视?监管人员不是普通吃瓜群众,而是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无论怎样辩解,都改变不了渎职的事实,需要为渎职承担相关责任。若在渎职背后还涉及利益输送、贪赃枉法等,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换不动”招标主体的法律责任
本次事件之所以迅速发酵,起源于案涉中学校长接受采访时一句无奈的话:“换不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餐饮行业所必需的资质,更何况招投标的要求应当更高。那么,招标过程中,对这一基本条件是否有要求?招标人对投标人或申请人是否做过资格审查?
也即,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猫腻”?
当地官方目前的回复是:初步审查后,没有发现文件制作方面的问题。下一步将对招投标的过程、投标企业的资质,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等深层次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对象应当包括:封丘县教体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招标的企业、招标代理公司等。如有必要,评标专家也应被列入调查范围。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天”,更何况是孩子们的午餐呢?把孩子们吃出病来,每一个环节都难辞其咎。通过采访我们发现,本次事件中每一个主体,都没有把食品安全放在心上,也没有把未成年人的健康放在心上。利字当头,他们的一切行为和说辞,都透着对生命、健康和规则的漠视。
习近平同志曾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中表示:“良心的产业不能变成逐利的产业”,一样适用于校园食品安全领域。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责任大于天。事情发生后,各方必须吸取教训、深挖根源,查堵漏洞、完善监管,才能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