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相认。目前,犯罪嫌疑人拐卖儿童者吴某某已被刑事拘留,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2007年,一个懵懂无知的小孩被拐走;2021年,18岁的高中大男孩终与亲生父母团圆。于父母而言,14年的苦苦寻求是一场噩梦;于孩子而言,身世的揭露是生活的重击。
新闻报道后,网友们又掀起了“养父母”该不该被惩戒的唇枪舌战。
有网友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儿童被拐的悲剧,根源是存在“买孩子”的需求。对收买行为严厉惩戒,掐断拐卖的源头,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
有网友认为:“养恩”大于“生恩”。从情理上讲“养父母”也养育了他14年,供他吃穿用度,供他上学,对他关心照顾等等,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考虑到小孩现在生活得不错,不应对“养父母”进行处罚。
我们认为:在辩论之前,有一个事实需要弄清楚:
所谓“养父母”,首先是收买者;所谓“养子”,首先是交易中的“物品”。
看似“温情脉脉”的关系,实则始于冷冰冰的买卖,始于残酷的骨肉分离。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幸福”,终究是虚幻和非正义的。
如果有选择权,任何一个生父母,任何一个孩子,都不会选择所谓“养父母”。
1979年《刑法》中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罪,但更侧重对卖方的惩戒。
1997年《刑法》新增“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同时,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刑法对收买者的态度,经历了从“无罪”到“有罪”的立法过程,同时,对具有“不虐待、不阻碍”情节的买方也从“不追究”到“追究”刑事责任转变。
这种改变固然有社会和观念变迁的因素,但更多是因为,在单个家庭的悲痛背后,拐卖儿童逐渐成为“黑色产业链”,理应双管齐下,既惩治拐卖渠道,又打击购买渠道。
再回到之前网友的论战中来,答案已显而易见:
首先,自1997年以来,《刑法》就非常明确地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收买行为属于确定无疑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戒。
其次,广大网友所关心的“养恩”,符合现行《刑法》第241条第6款“不虐待、不阻碍”的情节,可能成为收买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与拐卖者相比,收买者的刑事责任本就更轻,在此基础上,“养恩”还可以成为进一步减轻处罚的依据,这已经是对收买者“善待”行为的巨大回报,如果再放纵到不予追究的程度,不是在鼓励“认贼作父”吗?
具体到本案中,孙卓“养父母”最终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还受到法律适用的影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而孙卓被收买已有14年之久,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呢?
(1)如果警方当时已立案但受技术限制未侦破,或报警后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那么本案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此时有可能会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1997年《刑法》,对具有“不虐待、不阻碍”情节的买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孙海洋一家未报警,警方也未立案,此时的关键点为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以“收买”行为完成时作为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那么本案5年的追诉时效已过,将可能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被拐卖的儿童获救或脱离收买者时起算本罪的追诉时效。那么本案应适用现行《刑法》,对具有“不虐待、不阻碍”情节的买方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孙卓的“养父母”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未来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司法机关综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让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破获拐卖儿童案件413起,比2015年下降45.4%。三年来,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发布近4000名儿童失踪信息,找回儿童3900余人,找回率达到98%以上。
随着我国持续加大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力度,拐卖儿童现象明显减少。这个局面来之不易,科学技术的进步固然功不可没,但“买卖同罪”的呼声深入人心也对这条“黑色产业链”产生巨大威慑,从源头上阻断买方需求,才是真正的“釜底抽薪”之举。
愿天下无拐,让迷失的人儿早日找到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