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一个“提灯定损”的奇葩事件引发人民群众热议。网上流传的视频中,一名女子在退租时,房东使用探照灯对房屋墙壁、床、橱柜、门框、塑料凳等进行了无死角地检查,最终列出了价值一万余元的赔偿清单。在有关部门介入后,不依不饶的房东还是强硬要求女子支付4000元赔偿。
4月3日,当地相关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经核查确认,该涉事房屋存在违建情形,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提灯定损”引来群众哗然,而“违建”的反转多少让吃瓜群众感到畅快。每一次爆发的热点事件,都蕴含着不少法律争议,本次“房屋租赁”的麻烦事也不例外。应该如何定损才合理?房屋违建对租赁关系有什么影响?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做一个介绍。
任何物品在使用过程中都会有一定的自然损耗,合理的损耗不影响继续使用。承租人对正常使用房屋造成的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正常使用导致的桌椅、沙发的磨损、墙面自然变色、地砖划痕等。不能将物品的自然损耗责任强加在使用人身上。
对此,法律也予以明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因承租人过失或故意导致的损害后果,例如:承租人对房屋墙面的涂画,因承租人管理不善导致的房屋配置物品丢失,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电器损坏等,承租人应该依法/按约向出租人赔偿。
损失赔偿金额则应根据损害的程度、是否能够修补、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同类替代品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及《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租赁房屋使用中,承租人需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方式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
在退租时,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要对物品进行检查和交接。那么,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应如何确定呢?
在租赁关系中,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损失范围,进而确定损失金额。没有明确规定和约定的,也应以一般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提灯定损”事件中,出租人依据单方出具的清单确定定损项目,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标准吹毛求疵,“提灯定损”,将日常使用中产生的合理损耗认定为损失,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更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承租人对此有权拒绝。
“提灯定损”事件中的出租房后续被发现属于“违建”,有些网友就意识到:房屋违建,租赁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无效,那么还需要支付租金吗?
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一旦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有影响,这属于一个需要格外关注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形,租赁合同无效:
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与承租人意思表示虚假,并无实际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意图;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在租赁合同无效、而承租人已经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应当支付费用,只是此时费用的性质,就不是“租金”,而是“房屋占用使用费”,费用标准参考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并结合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房屋使用情况、租赁双方过错程度、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情况等确定具体金额。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租赁房屋”也有不少坑。为了防止掉坑,有必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做好防范。
承租人需核对出租人身份及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确认房屋是否为违法建设,如未办理产权权属证明,可出具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也可通过水、电、燃气账户核对房主信息。如本人不能签订合同,需核对授权委托书、出租人的产权权属证明、身份证件等。
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注意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租赁合同一般应当约定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转租的约定等。如双方对装修、退租等有特别约定,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接房屋时,需检查房屋家电、家具的完好情况,记录水、电、燃气等起始数值,所有的物品清点列明签字确认,对特殊物品进行标注,并通过视频、图片记录房屋状态和房屋设施情况。房屋退租时,双方查清房屋状况,列明交接物品清单,保存好视频、照片和沟通记录等。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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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