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醉驾轻缓化治理,犯罪情节轻微如何认定?
谭秦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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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新《意见》是对10年前《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旧《意见》”)的补充和完善,新《意见》正式施行后,旧《意见》已失效。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治理醉驾效果显著。但是,也面临着醉驾类犯罪量高居不下,甚至超过盗窃罪等常见犯罪的局面,造成司法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分配;且不少案例存在“社会危害性”与“惩罚方式”不相符的问题。鉴于此,在过往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诞生了新《意见》。
新《意见》并未提高醉驾类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依旧以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毫克/100毫升(含本数)作为标准,在此前提下,对于出罪标准作出了调整。新《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醉驾但不起诉的情形:“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该规定第(二)至第(三)条排除了生活中一些明显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大大减轻了普通居民的负担。但让人心生疑惑的是,何为“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这种兜底条款是否意味着,其他醉驾情形下也有可能也不入刑?笔者认为,虽然从过往判决及立法目的上可以窥见一二,但最终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公民还是应当遵纪守法,谨慎为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众多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以及典型案例来看,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显著轻微”,在程度上需要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列举的“轻微”情形具有相当性,在具体执法中则从“醉驾行为”和“醉驾行为人”两方面进行鉴别,最终综合两方面的具体情形,来认定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时间上:
(1)白天还是夜晚,是否处于车流高峰期;
(2)喝酒到驾车时间间隔长短,是否存在隔夜醒酒后开车的情况;
(3)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间长短。
空间上:
(1)醉驾的路段人流量、车流量的大小,造成危险性的高低;
(2)是否醉驾后在高速上驾驶(属于从重情节);
(3)醉驾驾驶距离长短,是否属于短距离挪车。
(4)是否在封闭道路或场地内醉驾。
(1)毒驾;
(2)无证驾驶;
(3)超速、超载驾驶;
(4)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其他驾驶行为。
(1)是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损;
(2)是否引发交通混乱或网络集体负面舆论情绪等。
即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是否超过150毫克/100毫升,如果超过这个数值,那么是不存在“出罪”可能的。
(1)在被查酒驾时,是否有抗拒执法的行为;
(2)是否如实坦白,是否主动认罪认罚。
(1)是否认识到醉驾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2)是否有其他不得不醉驾的紧急原因(如《意见》中规定的送人就医);
(3)是否有犯罪前科或因醉驾的行政处罚,是否是初犯。
从以上列举各种情况可以看出,除一些具有明确量化标准的客观情形,如酒精含量、无证驾驶或毒驾、犯罪后果等,仍然存在很多没有量化标准的主观情形,影响到是否“轻微”或“显著轻微”的认定。
新《意见》的颁布实施,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罚当其罪”的制度理念,也为轻缓化、清晰化处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等轻罪治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如何宽?如何严?如何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和显著轻微,仍然需要不断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统一尺度。
年关渐进,伴随对新春假日美好的期盼和向往,大家都沉浸在兴奋和喜悦的氛围中,但安全美好的公共交通,需要大家共同建设、共同维护。虽然了解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呈现从轻治理的趋势,也了解了“不起诉”的确定标准,但仍然不可放松警惕,铤而走险。只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才能享受幸福的新年。
擅长刑事辩护。工作以来,参与多件非吸、集诈等经济犯罪、以及职务犯罪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