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关于明星偷税漏税的新闻屡见不鲜,2021年知名头部主播薇娅因巨额偷逃税案被处以13.41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创下了明星网红因偷税漏税所受处罚的最高纪录。这一事件使公众人物偷税漏税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近期,随着某位明星被实名举报偷税漏税,“多位明星网红被举报税务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完全彻底地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其收入性质:
如果从签约的影视公司取得固定工资,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收入越高税负越重。
片酬、商业广告等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这类都属于综合收入所得,需要综合汇算清缴。
如果有经纪公司,则由经纪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自行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其收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由他们个人进行自行申报。
(一)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二)漏税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漏税通常是由税务机关责令其及时进行补缴。
(三)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行为具有非违法性,纳税人用以避税的操作行为处于中性地带。避税行为虽不直接违反法律具体规定,但其与立法精神和纳税道德是相悖的,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破坏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并且不利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因此,在一定情形下可能突破具体法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将工薪、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转为经营所得或资本所得,税负将明显下降;
利用特殊城市的税收优惠。在很多地方有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少明星网红通过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结果;
阴阳合同,个别高收入者为了偷逃税,采用“阴阳合同”“拆分合同”甚至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来隐藏收入。很多明星将取得的片酬通过拆分合同来避税,部分金额写进合同缴纳税款,其他大部分金额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
这些方式或因违反具体法律规定,或因违反立法精神、扰乱、侵害国家税收秩序,而具有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偷漏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属于行政法概念,逃税属于刑法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偷税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逃税罪。
根据刑法规定,逃税罪有两档刑期: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主要有以下情形:
(1)纳税人偷税五万元以上并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 税务机关责令追缴后,仍不补缴税款、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
(2)纳税人偷税五万元以上并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 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即纳税人及时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且不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可以不予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必须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税款。税务机关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纳税人应当及时补缴。如因资金困难等因素无法及时补缴,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补缴,避免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后,纳税人补缴税款只能构成从轻、减轻量刑,不能直接适用“首罚免刑”规则。
在普通人拿着五六千元工资仍然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明星、主播拿着天价片酬却偷税漏税,造成了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特别是在我国实行累进制税率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税收作为社会再分配调节工具的实现。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指出要着力加强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等。明星网红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举止有很强的社会效应,无论是少缴还是未缴,无论是疏忽还是故意,明星网红等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除了直接侵蚀国家财政税收收入之外,还不利于建立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公众人物,明星网红更应该加强税收观念和税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