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7日,武林外传官方微博发文称,浙江卫视综艺《我们的客栈》第二期出现大量《武林外传》元素,侵犯了曾经火遍大江南北的电视剧《武林外传》的著作权,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此,浙江卫视未给出任何正面回应,但爱奇艺、优酷等播放平台已将《我们的客栈》第二期下架。
本文将根据现有材料,简要分析该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武林外传官微认为浙江卫视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
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
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
在社交媒体端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梦回武林”、“《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该节目于新浪微博建立了多个嘉宾名+《武林外传》角色名的互动话题并登上热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影视作品作为复合作品,除了电影或电视剧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外,其使用的片头曲、片尾曲、插曲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据此,《我们的客栈》引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可能涉及对电视剧作品本身的侵权;多次使用《武林外传》音乐作品,涉及对电视剧中音乐作品的侵权。
此外,武林外传官微指出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服饰道具、节目场景、以及社交媒体端多次引用“武林外传”等,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讨论。
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判断作者创作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既要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判断其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还要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
国际通行的著作权保护对象鉴别,有一个重要的区分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而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
如,《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作者原创性作品的版权保护,并不延及思想观念、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和发现,不论它们在该作品中是以何种形式被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的”。
《TRIPS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也规定,“版权法对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不提供保护”。
那么,“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哪里?则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客体所必备的性质,是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标准。其中“独”是指由作者独立完成,用以将著作权客体与抄袭完成的内容相区分。“创”是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
武林外传官微所指出的,除电视剧和音乐作品以外的部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需根据上述两原则进行判断。
将人物设定、妆发造型、服饰道具相结合,在影视作品中体现人物形象,其结合元素包含种类越多,角色形象较其他角色区别就越大,且影视作品能直观地被观众感受到,并形成固定印象,这显然属于“表达”而非思想。每一元素的选择与结合,都体现了作者在创作人物形象时的创造性表达。因此,笔者认为,人物设定、妆发造型、服饰道具相结合形成的人物形象属于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1、人物设定:单独的“人物设定”,是对人物年龄、性格、爱好等的描述,与文字作品中的人物设定相同,其作用是叙事的工具,而不包括足够多的表达。它需要通过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人物语言即台词等进行展现,有充足的“表达”形式,才能为外界所感知。笔者认为,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此处的人物设定应当属于“思想”范畴,不是“表达”,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如仅仅借鉴人物设定,但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人物语言等具体表达形式都发生了变化,则笔者认为难以构成侵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文字作品中,因“人设”脱离具体情节等表达形式后过于简单,难以单独构成“表达”,借鉴作品“人设”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妆发造型:早在(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中,单独的妆发被认定为作品,但由于当时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限,法院难以将其纳入具体作品种类;而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制范围内,则可能归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具有“独创性表达”特点的妆发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的。但笔者认为,《武林外传》中的妆发造型,如脱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表达形式,很难单独认定为“独创性表达”,难以认定为作品。
3、服饰:在我国法院判决中,亦可能单独被认定为作品。在(2020)京73民终87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服饰单独作为作品被保护取决于两个因素:是否体现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并具有审美意义,其艺术美感是否能与实用性进行分离。但笔者认为,《武林外传》角色服饰借鉴了古代服饰的设计和特点,跟其他影视作品中的古装没有很强的区分度,难以认定单独构成独创性表达,也难以单独被认定为作品。
笔者认为,在节目中一般性地提到“武林外传”并不侵权,但冒用“武林外传”名义,将其作为明确的标注或者对外宣传,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梦回武林”、“《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以及节目场景完全还原“同福客栈”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核心元素的行为,足以让不知内情的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该节目已得到授权,与《武林外传》电视剧有密切关系,则涉嫌侵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法律的具体适用通常都具有极强的个案性,本文仅针对现有材料所进行分析,如有其他因素、证据、材料存在,也将影响到案件的分析和判断。
文体娱乐发展蓬勃的现代社会,各种新形式的文娱产品层出不穷,往往可能突破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制范畴,对于著作权保护边界的判断形成了新的挑战。知识产权法是专业化程度较高、侵权权益影响较大的领域,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动中应预先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及时防范侵权与被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