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封面新闻发布了一则新闻,大致内容如下:
2021年6月,某家政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一个月后,该市人社局认定其属于工伤死亡。为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在街道办调解下,家政公司先行向家属赔偿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91万元。但后来,家政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李某的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市人社局认为,家政公司是在李某死亡后补缴社保,属于未依法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不符合赔付的规定,工亡待遇应由家政公司自行承担。家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属于参保职工,已经与市人社局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并且在合理的期限内补缴了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进行补缴”的情形。理由为:现行法律并不否定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补缴,应认定足额缴纳;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精神,不应认定其为“应参保而未参保进行补缴”的情形。
李某死亡时,其工伤保险缴纳至当年4月,家政公司为其补缴社保是在6月初。由于疫情压力,家政公司自2020年11月为李某缴纳社保开始,就有当月缴纳、延迟数日或延迟两个月缴纳的情况。每次延迟缴纳,家政公司均按照社保局的规定和要求缴纳了利息和滞纳金,而人社局亦均在回复通知单上明确注明:“请于本次缴费终止年月后3个月及时缴费,以免断保”。这说明,家政公司不定期缴纳的方式是习惯性做法,且市人社局从未向家政公司进行过催缴,这表明人社局也认可其在3个月内补缴的法律效力,而公司为李某最后一次补缴是在社保局给予的3个月宽限期内,不构成“断保”。因此,本案应认定“欠缴”发生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不符合社保局主张的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形。
法院从家政公司历年缴纳社保费的常规做法,推断家政公司此次“补缴”没有逃避社保义务的主观意图,再结合人社局对于家政公司补缴行为的态度,可以看出也没有超出人社局的认知和预期。
法院进一步论证,加强了这一判断:该家政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在员工死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履行了社会责任;在疫情压力下,各地人社局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实施的“减降缓”社会保险费政策,家政公司的短期欠缴行为,符合特殊时期的特殊规定,因此也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人社局以其补缴不符合规定为由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精神。
综上,法院裁定撤销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支付李某工亡待遇的处理决定,并裁定其在裁决生效10日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来,二审法院裁决维持原判。
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李某已与人社局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本案中,家政公司从2020年11月依法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此时,李某即已经与社保局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社保局主张“应参保而未参保进行补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进行过社保登记、职工工伤后、公司才首次为职工登记并投保的情形。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惩治用人单位逃避社会保险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进行补缴”的行为,无论从主观意图上,还是从客观行为上,都在逃避社会保险义务。法律需要对这种投机行为科以相对应的、同时也是较严厉的法律后果,即,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而本案中家政公司并没有逃避社保义务,不但如此还积极主动地与工亡家属协商赔偿,并主动先行赔付工亡者家属,不属于上述情形,依法不应适用该条款。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按时缴纳社保费的法律后果,《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仅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并没有规定一旦延迟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就发生“断保”的法律效果。
参保后延期缴纳,且是在短期内补缴,并被人社局所接受。其中短暂的“空窗期”,不能认定为逃避社会保险义务。因客观情况而延期缴纳,且在人社局宽限的缓缴期内补缴,并不产生“断保”后果,中间产生的仅是欠缴费用的利息、滞纳金,这种做法才是“权责一致”的体现。如短暂“空窗期”一律认定为断保,则属于权利责任严重失衡的状态,不符合社会保险立法的精神,也不利于社保关系的稳定,更会损伤市场主体的经营稳定。
关于社保缴费“空窗期”,如本案中的延期缴纳期间,及用工30日内还未办理保险登记而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由谁承担?多方主体包括用人单位、职工,甚至人社局,都存在很多误解,本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法律适用是非常复杂的过程,有时候需要追溯到立法意图。根据笔者查阅的其他案例,关于“空窗期”工伤待遇由谁承担,法院往往不会简单适用某条文,而是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空窗期”是否符合法律精神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逃避社保义务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只有在用人单位有明显的逃避社保义务的意图时,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